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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拆迁律师:不畏公权力,律师助企业依法维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贵州拆迁律师:不畏公权力,律师助企业依法维

案件概要 1998年,贵阳市南明区某某塑料厂在招商引资政策的引领下,经与南明区后巢乡麦秆冲村民组协商并支付相应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成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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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拆迁律师:不畏公权力,律师助企业依法维

发布时间:2019-09-03 热度:

案件概要
1998年,贵阳市南明区某某塑料厂在招商引资政策的引领下,经与南明区后巢乡麦秆冲村民组协商并支付相应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成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质量稳步提高,2012年,该厂却面临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片区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对厂房进行拆迁。征收方给出了极其不合理的补偿条件,并对企业进行强势的威胁压迫。某某塑料厂没有妥协,他们相信借助法律的武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依法接受贵阳市南明区某某塑料厂的委托,全权代理其位于贵阳市太慈村麦杆冲丫口自建厂房征收纠纷一案。
办案经过
贵阳市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把委托人的合法房屋界定为违章建筑,并且要求委托人限期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
2012年,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片区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将委托人的自建厂房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为求速战速决,征收实施单位可谓是绞尽脑汁,甚至联合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将委托人的合法房屋扣上了违章建筑的帽子。
事实上,委托人位于贵阳市太慈村麦杆冲丫口的2032平方米厂房建于1999年,并且已向相关部门缴纳了土地使用费,在该房屋上注册了法人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行政机关都对该房屋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并向委托人颁发或下发了各种许可文书,这些足以表明委托人房屋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
同时,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委托人下达的南行限决字【2013】573号《贵阳市南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委托人的房屋建于一九九九年,而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却是二零零八年才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依据《城乡规划法》针对委托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严重错误的违法行为。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拆除委托人房屋的先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严重违法。
委托人于2013年5月15日收到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行初字第2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贵阳市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的拆除委托人房屋的先予执行申请。因该裁定存在诸多违法情形,委托人立即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
首先,本案不符合准予先予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更不属于该裁定中所述的为解决权利人生产、生活、工程进度急需的情况。涉案房屋为委托人的合法房产,且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并无拆违行政处罚权限,其无权对委托人的合法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更无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该批复明确说明:“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限,法律已经赋予了相关行政机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权限范畴。
随着复议申请的递交,委托人的房屋得以暂时摆脱违法强拆的命运,同时也揭露了此次拆违背后的真实意图。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委托人的配合下,拆迁方主动提出和解,本案以委托人成功签订满意的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句点完美收场。
来硕提示
公理终将战胜强权,这是代理人及委托人共同的信念。身为守法公民,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是不容推辞的义务。但是这一切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前提,绝非强权霸势,委托人不会在违法行为的要挟下低头。同样,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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