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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司法解释交替时期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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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司法解释交替时期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发布时间:2020-09-25 热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
其中,新的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两年期限修改为一年,这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或多或少地产生了影响。由于部分行政相对人未能及时了解到法律规定的变化,导致错过了起诉期限;还有一部分是由于行政行为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而这一修改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剩余的起诉期限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今天我们给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恰能够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后者遇到的这一问题两级法院的不同处理态度。
办案经过
这个案件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在代理贵州省修文县土地征收系列案的过程中发生的,2016年9月23日,修文县人民政府对郎某某等人的承包地强制清表,但是直至2018年7月23日,才将这一情况向承办律师进行告知。周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替几位委托人分别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并催促郎某某等人尽快到法院立案,同时周律师也向几位委托人提示了风险,如果按照旧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距离起诉期限届满还有两个月的时间,但是如果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则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当然,周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应当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在本案中合理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8年8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郎某某等人的起诉。
2018年1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行初780号(本文仅以郎某某为例)行政裁定,以郎某某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贵阳中院认为,起诉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人民法院受理的期间,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不符合起诉期限条件,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并不会,也没有限缩当事人的诉权,其价值和意义在于,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率,维护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时间过久,导致证据缺失,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知道诉权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郎某某所诉的强制行为发生于2016年9月23日,郎某某理应在当日就知道被诉强制行为发生的事实,郎某某于2018年8月1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之规定,已超过法定一年的起诉期限,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周律师收到一审裁定后,立即起草上诉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周律师表示,虽然2018年2月8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将上述两年期限修改为一年,但这对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不产生影响。对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仍应当在法定2年内的剩余期限内提起诉讼,即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仍应当适用最长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2019年5月,贵州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2016年9月23日郎某某土地被强制推毁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规定修订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并直接从郎某某土地被强制推毁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在2017年9月23日即已经届满,亦即,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2月8日施行之后,郎某某的起诉期限已届满,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于2018年8月1日起诉,尚有将近两个月的起诉期限。如此,因新司法解释实施而导致郎某某在本案中的起诉期限严重缩短,而对此郎某某显然无法预知,故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角度,适用2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以郎某某的起诉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驳回其起诉不妥。
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行终25号行政裁定: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行初78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总结
律师特别提醒,通常来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应当将诉权及起诉期限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并未依法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也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房屋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或对土地进行强制清表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亦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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