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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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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02 热度:

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

区域 类别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青(鱼)苗
补偿费
补偿标准    (取整后) 备注
源城区
(六类)
耕 地 35866.67 21520.00 1793.33 59180.00 该青苗补偿费为一般粮油作物、薯类作物
养殖水面 43040.00 17933.33 3586.67 64560.00  
园 地 21520.00 17933.33 0.00 39453.00 青苗补偿费按照果树竹木补偿标准核定
林 地 11200.00 9333.33 0.00 20533.00
未利用地 17933.33 0.00 0.00 17933.00  
非农建设用地 28693.33 0.00 0.00 28693.00 农村道路、余坪等
苗圃、花木场 按原地类标准补偿,每亩增加补偿搬迁损失费5000元
临江镇、古竹镇 耕 地 27000.00 16200.00 1350.00 44550.00 该青苗补偿费为一般粮油作物、薯类作物
养殖水面 32400.00 13500.00 2700.00 48600.00  
园 地 16200.00 13500.00 0.00 29700.00 青苗补偿费按照果树竹木补偿标准核定
林 地 8000.00 6666.67 0.00 14667.00
未利用地 13500.00 0.00 0.00 13500.00  
非农建设用地 21600.00 0.00 0.00 21600.00 农村道路、余坪等
苗圃、花木场 按原地类标准补偿,每亩增加补偿搬迁损失费5000元
单位:元/亩
备注说明:
1.征地地类以现场勘测的现状地类为准。
2.耕地中成片种植果树或者其它植物的,青苗补偿费按相应的补偿标准计算。
3.补偿标准不足以支付迁移费用的大型花木场、苗圃场(面积超过2亩),经征地组织单位批准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
4.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道路、广场、晒谷场及房前屋后余坪、水渠等直接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设施用地按非农建设用地补偿;征收具有合法用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可委托资质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补偿。
5.收回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执行。
6.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有补偿标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无规定参照类似种类标准实施或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
7.土地征收预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各种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8.该补偿文件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河源市市区征地果树、竹木类补偿指导标准
(2017年修订调整)

序号 作物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零星种植      (元∕棵) 成片种植(元/亩)
1 荔枝、
龙眼
特大棵(挂果,φ超过30CM) 1100—150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30棵,补偿总额不超45000
大棵(挂果,φ20-30CM) 700—110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40棵,补偿总额不超44000
中棵(挂果,φ10-20CM) 300—70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50棵,补偿总额不超35000
小棵(挂果,φ小于10CM) 80—30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80棵,补偿总额不超24000
幼棵(未挂果) 20—8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120棵,补偿总额不超9600
2 黄皮、沙梨、枇杷、柿子、橄榄、番石榴、栗树、芒果 特大棵(挂果,φ超过25CM) 450—65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35棵,补偿为22500
大棵(挂果,φ15-25CM) 250—45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50棵,最高补偿不超22500
中棵(挂果,φ小于15CM) 50—25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60棵,最高补偿不超15000
小棵(未挂果) 10—5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80棵,最高补偿不超4000
3 桃、李、梅、杨桃、枣、柚子 特大棵(挂果,φ超过20CM) 170—25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55棵,补偿为13750
大棵(挂果,φ10-20CM) 90—17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75棵,最高补偿不超12750
中棵(挂果,φ5-10CM) 20—9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90棵,最高补偿不超8100
小棵(挂果,φ小于5CM) 10—2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120棵,最高补偿不超2400
4 杉、松、桉、梧树及其他杂树(用材林) 特大棵(φ超过25CM) 150-200 成片种植的补偿为4500
大棵(φ15-25CM) 50-150 成片种植的补偿为3500
中棵(φ8-15CM) 20—50 成片种植的补偿为2500
小棵(φ小于8CM) 10—20 成片种植的补偿为1500
5 果树苗   (乔木类) 大果苗(未挂果,树高大于1.3m) 12 成片种植平均密度不小于500棵/亩,最高补偿不超6000。
中果苗(未挂果,树高0.5-1.3m) 5 成片种植平均密度不小于1000棵/亩,最高补偿不超5000
小果苗(未挂果,树高小于0.5m) 2 成片种植平均密度不小于2000棵/亩,最高补偿不超4000
6 柑、桔、橙、人参果等其他杂果 特大棵(挂果,树高大于2.0m) 170—25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60棵,补偿为15000元/亩
大棵(挂果,树高1.5-2.0m) 100—17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75棵,最高补偿不超12750
中棵(挂果,树高1-1.5m) 20—10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75棵,最高补偿不超7600
小棵(挂果,树高小1m) 5—20 成片种植最多补偿80棵,最高补偿不超1600
7 茶树 大棵(冠幅1.5m以上) 90 成片种植每亩种植平均密度不小于60棵/亩,最高补偿不超5400
中棵(冠幅1-1.5m) 45 成片种植每亩种植平均密度不小于90棵/亩,最高补偿不超4500
小棵(冠幅0.5-1.0m) 13 成片种植每亩种植平均密度不小于120棵/亩,最高补偿不超1600
幼苗(冠幅小于0.5m) 3 成片种植每亩种植平均密度不小于200棵/亩,最高补偿不超1000
8 火龙果 大(已挂果,种植5年及以上有水泥架) 200元/墩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160墩,最高补偿32000
中(已挂果,种植4年以上有水泥架) 160元/墩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160墩,最高补偿25600元/亩。
小(已挂果,种植2年以上有水泥架) 80元/墩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160墩,最高补偿12800元。
幼(种植不足2年,有水泥架) 40元/墩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160墩,最高补偿6400
9 百香果、葡萄 大(已挂果,种植2年以上) 150-200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200棵,最高补偿40000
中(已挂果,种植1年以上) 100-150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200棵,最高补偿30000
小(未挂果,种植1年以上) 15-100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200棵,最高补偿20000
10 菠萝 已挂果 4元/棵 成片种植每亩最高补偿4000
未挂果 2元/棵 成片种植每亩最高补偿2000
11 其他零星  果苗     (灌木类)   大苗(人工种植,树高0.5m以上) 7 按时清点。
中苗(人工种植,树高0.3-0.5m以上) 5
小苗(树高0.3m以下) 2
12 麻竹、毛(苗)竹 成竹,竹高4m以上 2 成片竹子每亩最高补偿5000元
黄竹、泥竹、丹竹 成竹,竹高4m以上 1 成片竹子每亩最高补偿2500元
13 甘蔗 生长期、收获期 - 3000
14 大棚蔬菜 播种期、生长期 - 3000
收获期 - 5000
15 大蕉、香蕉、粉蕉、木瓜 大(已挂果,树高大于1.5m) 30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120棵,最高补偿3600
中(未挂果,树高大于1.5m) 20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120棵,最高补偿2400
幼苗(树高小于1.5m) 6 成片种植每亩最多补偿250棵,最高补偿1500
 
备注说明:
1.成片种植的果树竹木最高补偿标准为45000元/亩。
2.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3.成片种植的果木竹木青苗所列补偿是按科学测算的合理种植密度签订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按实际棵数予以补偿。
4.未列入上述标准的果树竹木,参照相近似价值的果木种类标准进行补偿;对个别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名贵林木或特殊林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
5.除花木场、苗圃场外,其他零星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5折以下补偿搬迁损失费。
6.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竹木等在规定期限种植人自行砍伐、搬迁的,果树竹木等材料归物主所有;逾期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处理。
 
河源市市区征地坟墓补偿指导标准
(2017年修订调整)
单位:元/座

类型 阴城
(元/㎡)
金坛
(元/个)
土坟    大葬  小水泥
(石灰)坟
中水泥
(石灰)坟
大水泥
(石灰)坟
自行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3500—4000 1000 8000 18000 15000—20000 20000—35000 35000—50000
统一安置坟墓搬迁费标准 按安放金坛数量计价 500 1000 1500 2000
备注:大水泥(石灰)坟规格为面积超过10(含)平方米;中水泥(石灰)坟规格为面积5—10平方米;小水泥(石灰)坟规格为面积小于5平方米;坟墓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50000元/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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