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2 热度: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依法规范江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 、明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市住建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承担市内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协调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各市(县级)、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财政、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街道办(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
(一)各市(县级)、区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
3、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配合做好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工作;
4、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应急预案;
5、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认定与处理,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6、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7、协调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
8、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补助和奖励,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9、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接受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11、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必须出具委托文件,委托事项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述职责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委托文件要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征收条件
依照《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级)、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下需要作出征收决定:
(一)国防的需要,主要包括各种军事设施以及用于军事目的的交通、能源、通信等建设工程和设施;
(二)使领馆建设等外交的需要;
(三)煤炭、石油、燃气、生物质能、电力、热力、铁路、公路、水路、桥梁、航空、管道、邮政、电信、防洪、排水、灌溉、水力、水道、给水、污渠、港口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并不限于政府直接实施或者独立投资的项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等公共事业需要,不排除具有营利性的项目,如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建设项目;
(五)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或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征收条例》第九条规定,对需要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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