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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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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04 热度: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端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端州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和原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但当时未作征地补偿的土地,城区桥北路以东按80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对桥北路以西按66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和个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关于端州城区基准地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留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其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为留用地且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地价相当的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留用地指标。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连片青苗物种补偿标准。
  

地   类 标   准 备   注
鱼塘(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5000元/亩 如建设项目需要,提前干塘交地的,每亩增加补偿费1000元
水田 3500元/亩  
旱地 2500元/亩  
菜地 4800元/亩 含当年租金
林地 2200-4200元/亩 包括用材林、松、杉、杂树、桉树、竹林等。
(1米以下)每亩2200元;
(1-2米)每亩2600元;
(2-3米)每亩3000元;
(3-4米)每亩3400元;
(4-5米)每亩3800元;
(5米以上)每亩4200元。
洲竹林 3300元/亩  
笋竹(食用笋) 4000元亩  
果场 10000-30000元/亩 按年份及初收、盛收期定标准
火龙果、剑花、葡萄、木瓜 4300-8500元/亩 无收4300元/亩;
初收5500元/亩,
盛收8500元/亩;
(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肇实塘、莲藕塘 3300元/亩 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桂花树 9600元/亩  
木薯 1250元/亩  
苗圃场 3000-25000元/亩 (1米以下)每亩3000-5000元;
(1-2米)每亩5000-10000元;
(2-3米)每亩10000-15000元;
(3-4米)每亩15000-20000元;
(4米以上)每亩25000元。
(含生产损失和地租搬迁补偿)
大薯、番薯、芋头、淮山 2500元/亩  
 
  青苗常规种植参考标准:香蕉140株/亩,大蕉140株/亩,柑桔80-110株/亩,木瓜130-150株/亩,荔枝40-50株/亩,龙眼40-50株/亩,番石榴50-60株/亩,芒果60株/亩,黄皮60株/亩,李树50株/亩,杨桃30-40株/亩,柚树50株/亩,枇杷50株/亩。其他稀有苗木的种植标准参照林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零星青苗物种补偿标准。
  

大蕉、香蕉:  60元/棵 1.5米以上有果
40元/棵 1.5米以上无果
15元/棵 不足1.5米
10元/棵 不足1米
柑桔 300元/棵 1.5米以上三年生、有果
100元/棵 1.5米以上三年生、无果
100元/棵 小树(二至三年生)
50元/棵 幼树(一年生)
木瓜 50元/棵 有果
20元/棵 无果
10元/棵 幼树
竹子 4元/支 单竹、撑高竹等(3米以上)
3元/支 单竹、撑高竹等(3米以下)
大头竹 50元/支 (5米以上)
30元/支 (5米以下)
桉树、水杉 30元/棵 树木胸径8cm以上
20元/棵 树木胸径8cm以下
杂树 30元/棵 树木胸径5cm以上
20元/棵 树木胸径5cm以下
荔枝、龙眼、番石榴、芒果、黄皮、杨桃、李树、柚树、枇杷、人参果、栗子、树菠萝 400元/棵 3米以上有果产
150元/棵 3米以下有果产
50元/棵 2米以下及无果产
木棉树 180元/株 胸径9cm以上
75元/株 胸径3-9cm
15元/株 胸径3cm以下
鸡旦花 190元/株 地径9cm以上
120元/株 地径6-8cm
65元/株 地径3-5cm
20元/株 地径3cm以下
凤凰木 90元/株 胸径7cm以上
60元/株 胸径5-6cm
25元/株 胸径5cm以下
柏树 100元/株 高度3米以上
60元/株 高度3米以下
佛手 80元/棵 有果
30元/棵 无果
玉桂树 4元/株
3元/株
1.5元/株
细叶紫薇 45元/株  
橡胶榕 100元/株 胸径7cm以上
60元/株 胸径7cm以下
桂花 85元/株 苗高×冠幅为120cm×80cm以上
50元/株 苗高×冠幅为120cm×80cm以下
细叶榕 80元/株 3.6米以上
60元/株 2-3.6米
20元/株 2米以下
红枣树 30元/株  
柳树 15元/株  
棘杜鹃 20元/株  
柠檬树 30元/株  
铁树 70元/株  
发财树 20元/株  
米兰树 25元/株  
龙骨树 7元/株  
金银花 20元/株  
鸡旦果 18元/株  
青枣树 30元/株  
紫荆树 30元/株  
白兰花 65元/株  
 
  对个别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三)苗圃类苗木参照以下标准补偿。
  

树种 苗高
(cm)
价格
(元)
树种 苗高
(cm)
价格
(元)
树种 苗高
(cm)
价格
(元)
材用树种 金佛花 20-35 2 盘架子 30-50 1
印度
黄檀
20-30 2.5 贝叶棕 25-40 10 海南红豆 20-30 1.5
柚木 20-35 2.5 红花银桦 20-35 2.5 海南红豆 30-45 2
香樟 30-50 1 金黄熊猫 20-35 3.5 佚冬青 30-50 1.2
海南黄花梨 20-40 2.5 福禄花 30-40 2.5 竹柏 20-30 1.8
40-60 3.5 粉花决明 30-60 1.5-2.5 银海枣 30-50 3.5
60-80 5 状元红桂 30-50 6 加拿梨海 30-40 3
80-100 7 天香台阁桂花 30-50 6 大叶紫薇 30-40 1.5
100-150 15 黄金桂花 20-35 5 乐昌含笑 20-30 2
红楠 20-30 2 酒瓶树 20-35 6 海南菜豆 30-50 1
西桦 30-40 2 依兰香 30-50 8 翻白叶 30-50 2.5
格木 25-35 2.5 猴面包树 30-60 20 九里香 20-40 1
楠木 20-35 2.5 抱茎茶 20-30 5 水蒲桃 25-45 1
      缅茄 80-120 15 兰屿罗汉松 20-30 2
            30-50 2.5
            150 35
            日本罗汉松 30-50 3.5
            本地罗汉松 30-50 2
药用树种 园林绿化常用树种      
红豆杉 30-40 5.8 芙丽木棉 25-50 3.5      
红豆杉盆栽 80-100 80 菩提榕 20-50 1      
印度檀香 30-50 15 黄櫆 30-50 1 油料树种
金银花 20-40 6 黄花风铃 30-50 1 红花油茶 30-40 1.5
土沉香 20-40 1.8 细叶榄仁 30-50 1      
玉桂苗 20-35 0.1-0.2 宫粉紫荆 30-50 1 生态景观林树种
35-45 0.2-0.3 蓝花楹 30-50 1 黎蒴 30-40 1.1
45以上 1 仪花 30-60 2.5 水翁 30-50 1
连片可实测折算面积 秋枫 30-50 0.8 灰木莲 30-60 1.2
园林绿化新优树种 红苞桶 20-35 1.5 火力楠 20-30 2
紫花风华木 25-55 3.5 木棉 50-80 1.2 观光木 40-60 2
竹节树 20-30 4.5            
石绿含笑 40-70 80            
 
  对檀香、沉香、黄花梨、紫檀、铁树、苏铁、罗汉松等生长周期较长的树木及古树类等较珍贵植物按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青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青苗补偿界定原则。
  1.连片、零星种植的界定。100平方米以下属零星种植,100平方米以上属连片种植,零星种植参照连片种植常规种植标准规格,超常规种植的零星青苗,不设面积大小,均只按连片种植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高于连片补偿标准。
  2.立体、混合种植的界定。立体、混合种植只能任选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按每平方2棵计算。3.青苗补偿以实地测量(复核)数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地形图)为依据计算补偿面积。
  三、地上(下)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标准
  (一)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项目征收单位按相关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二)征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建筑物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征拆村民(居民)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采用货币补偿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1.不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参照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执行,不再另行支付土地补偿费。
  2.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22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8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1500元/平方米,其他简易房屋600元/平方米。以上补偿包含房屋的装修及房屋内的生活配套设施等。
  3.征收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对新安排宅基地进行“三通一平”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交给被拆迁户使用。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筑物类型 标准 建筑物类型 标准
猪舍、牛舍 简易300元/㎡ 晒谷场 80元/㎡
砖体钢筋结构500元/㎡ 大型砖砌或水泥坟墓 以资质评估公司评估
厕所 简易300元/㎡ 1500元/穴
砖体钢筋结构600元/㎡ 骨坛 800元/穴
围墙(含护土墙) 100元/㎡ 砖结构灶头 200/个
敞口水井 1000元/每口 电线 5元/米
非敞口水井 300元/每口 水泥电线杆 100元/根
鱼塘涵洞 300-500元/个 杉木电线杆 50元/根
自来水管道 5元/米 水泥设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 80元/㎡
水池(含鱼池)、粪池(甄别构筑物结构厕所) 300元/㎡    
备注 甄别建(构)筑物新旧、基础及结构情况而定。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普通建筑400元/平方米、有装修的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也可通过对临时建设物的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由双方确认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可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八)房屋搬迁补助及相关费用。
  1.搬迁居住性住房,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房屋补助费用24个月,按拆除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一性次支付室内外物品搬迁费补助2000元;一次性支付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搬迁费补助1000元。
  2.拆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经营性单位等相关产权单位过渡补助费、停工停产损失补助费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提前或按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十)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当事人必须按拆迁单位要求的期限自行拆除、退出土地,逾期不处理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安排,按征收土地面积10%—15%计算,或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五、抢种抢建的界定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农作物或抢建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征收土地涉及拆迁建(构)筑物范围和计量原则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征地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因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该建筑物在红线范围外的连体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属征迁范围。
  (二)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或四面外墙丈量面积为准,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发生争议,按相关房产测量规范认定解决。
  (三)对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或其他混建的房屋(如底层是砖混结构,而上层是砖木结构或其他结构),按房屋的结构性质分类计算面积,确实不能明确分类的,按主体结构为准。
  (四)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楼房,第二层以上的楼层如楼板与天花(檐墙)高度高于2.2米的按一层楼计算面积,低于2.2米的不计算楼层面积。
  (五)拆迁房屋及建构物计算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七、附则
  (一)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标准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标准印发之日前,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正在实施的征地项目仍按原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执行。
  《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补偿实施细则》(肇府〔2003〕41号)和《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补充细则》(肇府〔2007〕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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