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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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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9 热度: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改善困难群众居住环境条件、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功能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税局、市城投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棚改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分解落实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及时完成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城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要分解落实工作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考核与工期倒逼机制。针对每一个棚改项目,要成立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的指挥部,指挥部由区直相关部门、街办和社区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在区政府(管委会)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遵循棚改原则,理顺操作程序
  (一)改造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依法征收、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2、遵循集中连片成规模改造的原则;
  3、遵循“居民方便、环境优美、品质提升”和“减量、增绿与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的原则;
  4、打破点状平衡模式,建立区域平衡或年度平衡的棚改核算模式;
  5、原则上以货币化安置和房票安置方式为主,除个别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一般不再建设新的安置小区。
  (二)改造项目
  1、2017年的棚改项目,以各区选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的项目为主,各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项目的,应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棚改项目的选定必须严格按现行政策的规定和程序操作,禁止开发商提前参与棚改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2、2018-2020年度的棚改项目,在市政府组织协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按照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建保函〔2017〕49号文件精神,委托专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城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从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专户中列支。
  (三)征收补偿
  1、房屋征收。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作专班或指挥部,根据《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各区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和房票安置方式,不折不扣地落实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保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各区可以团购方式,就近选择商品房项目,与开发商商定团购优惠价格,尽可能为棚改居民购房提供优惠与帮助。有关房票资金的兑付,严格按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十保障文〔2016〕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2、资金拨付。市城投公司按我市棚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拨付各区棚改资金。
  3、土地整理。在居民搬迁完毕后,各区要尽快完善土地储备的各项前期手续,组织拆除地上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土地进行整理,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将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土地交付给市城投公司,将其它土地交付给市国土资源局。
  4、投资清算。各区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土地整理等阶段的各项投入进行核算,同时对交付给市城投公司的棚改腾退土地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棚改项目的盈亏状况。项目核算与评估结果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棚改项目原则上以区为单位进行投资成本核算,实行区域平衡融资债务。各区应明确一名责任领导,采取专班运作方式,向市城投公司归集与其实际使用棚改贷款资金相匹配的还款支撑资产。还款支撑资产包括棚改腾退的土地资产、异地收储整理的土地资产、自建安置区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性房产及其它有效经营资产。
  棚改还款支撑土地实现的净收益,市财政局以支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方式全额拨付到市城投公司,用于偿还棚改融资贷款本息。各区交付给市城投公司的土地按年度进行成本核算,平衡融资债务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市、区两级政府按7:3的比例分成。
  (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购房(含城中村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对象),购房成交价未超过货币补偿的(含奖励部分在内),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的,契税缴纳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中村改造村(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强化管理措施,足额筹措资金
  (一)资金筹措
  十堰城区建立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为主,商业银行贷款为辅,各级财政补助、社会资本参与、债券融资等为补充的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市城投公司是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在申请棚改专项贷款和基金融资时,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按照贷款银行申贷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确保贷款融资工作顺利推进。
  (二)资金使用管理
  由市城投公司建立棚改资金专户,专户归集各类棚改贷款资金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筹集的棚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集中支付。市城投公司根据各区用款申请,以及市房管局初步审核意见,经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分期分批以预借方式向各区解决支付棚改项目资金,确保棚改项目的顺利推进。
  根据各区年度目标任务,经市房管局核准,可从市地方本级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按户均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据实拨付拨付房屋征收补偿前期费用,专项用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面积测绘等各项开支。项目启动阶段按50%的比例拨付前期费用,剩余部分费用再根据工作进度拨付。
  各区应建立棚改资金专户,市城投公司所拨付资金全部进入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支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摸清具体情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一)按计算平衡账模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因受资金、房地产市场等因素的影响,造成被拆迁居民不能按时回迁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成立清算小组,对开发商的前期投入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经过审计确认后,从区棚改资金专户中将开发商的前期投入和相应的财务成本等支付给开发商,项目由各区按以上程序继续实施,确保被拆迁居民按时回迁,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垫支提前参与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由各区将开发商的垫支资金,加上同期银行利息,一并退还给开发商,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继续组织实施。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擅自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后,被拆迁住户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货币补偿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3、开发商取得了拟成片改造棚户区项目中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已出让的土地,返还开发商缴纳的出让金和部分前期投入,由区政府(管委会)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实施改造。个别对后期改造规划建设影响不大的项目,经市规划局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原规划继续实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稳步推进棚改
  为规范有序稳步推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将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督办、资金使用监督与问责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进度督办机制。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区政府(管委会)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进展缓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除公开通报外,市政府将约谈相关责任领导。
  二是建立棚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机制。市审计局负责对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况,视情节进行追责。
  三是建立问责追查机制。对在棚改工作中推诿责任、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职责、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以及谋取个人私利、违规挪用棚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进行问责追查,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厘清责任,各司其职,及时完成本辖区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部门和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各项工作。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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