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4 热度:
唐山市丰润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征收的村(居)土地。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征收人),由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丰润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
四、征收补偿原则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按照产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3、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4、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宅基地
征收宅基地的,依据不动产权证证载土地面积1:1的比例置换返迁安置房屋,并按返迁安置房屋平均价格(由征收人依据建设成本确定)折算置换补偿金额;房屋、房屋的精装修及附属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1)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人以货币形式将补偿款拨付给被征收人。
(2)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收人依据补偿总额在征收人指定的返迁安置区域内,依顺序号自行选择户型及房号按返迁安置房屋房价格(楼层差价由售楼单位确定)进行产权置换,差额部分以货币补偿的形式结算。
(二)征收工业、商业等其他用地
征收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现行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征收人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六、其他补助标准及发放条件
1、搬迁补助费
征收宅基地的,按主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2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发放2次;征收工业、商业用地的,按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只发放1次。
2、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征收宅基地的,征收平房按主正房建筑面积、楼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过渡期一般为2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征收工业、商业用地,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征收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经营者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经营者当年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
七、其他规定
1、签订征收住宅性质用房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到场签字。
签订征收工业、商业性质用房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到场签字。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2、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将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证明原件交由征收人(原件丢失的经村、居委会证明本人签字),由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注销。
5、返迁安置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产权人按规定数额缴纳。
6、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7、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8、征收有争议的房地产,可由争议双方共同签订协议,由征收部门冻结补偿款或安置用房,待纠纷解决后再拨付到位。
9、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10、本方案如与相关政策不符,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办理。
11、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前未完成拆迁改造的项目,可按原方案执行。
12、本方案需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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