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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黄山区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精神,现将黄山区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照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调整后新补偿标准为:㈠甘棠镇、汤口镇、耿城镇农用地3212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220元/亩、安置补助费2190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606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7300元/亩、安置补助费8760元/亩);㈡仙源镇、谭家桥镇、三口镇、太平湖镇、焦村镇农用地28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8520元/亩、安置补助费1988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4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7100元/亩、安置补助费7100元/亩);㈢永丰乡、新华乡、新丰乡、新明乡农用地27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8280元/亩、安置补助费1932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38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6900元/亩、安置补助费6900元/亩);㈣乌石乡、龙门乡农用地268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8040元/亩、安置补助费1876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3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6700元/亩、安置补助费6700元/亩)。
三、在市政府未制定公布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之前,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可暂按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公布的年度黄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中有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黄山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4〕72号)以及区政府批准的有关补偿规定执行。待市政府制定公布标准后,按市政府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乡镇的,按最高的乡镇标准执行。
五、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我区目前实行的货币化安置实际情况,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六、今后,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将根据省、市的统一规定,适时予以调整。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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