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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化工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葫芦岛市化工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

葫芦岛市化工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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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化工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

发布时间:2019-07-31 热度: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工地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化工地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依法征收。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化工地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化工街9#住宅楼、9-1#住宅楼、9-2#住宅楼、9-3#住宅楼、9-4#住宅楼、9-5#住宅楼;化工路23#住宅楼、23-1#住宅楼及化工采暖车间。(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附件:葫芦岛市化工地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葫芦岛市化工地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化工地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化工街9#住宅楼、9-1#住宅楼、9-2#住宅楼、9-3#住宅楼、9-4#住宅楼、9-5#住宅楼;化工路23#住宅楼、23-1#住宅楼及化工采暖车间。(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葫芦岛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推荐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然后由街道、社区组织被征收人按10%的比例选出群众代表,由群众代表通过投票或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征收工作各阶段安排 
  1、调查登记复查阶段。 
  2、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阶段。 
  3、宣传、动员阶段。 
  4、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阶段。 
  5、补偿、搬迁阶段。 
  6、房屋拆除及场地清理阶段。 
  九、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照或照)的住宅房屋,按基准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征收有照住宅房屋原基准面积征一还一,原基准面积45 m2以下(不含45 ㎡)的安置到45 ㎡;45 ㎡-60 ㎡(不含60 ㎡)的安置到60㎡;60㎡-75㎡(不含75㎡)的安置到75 ㎡;75 ㎡-90㎡(不含90㎡)的安置到90㎡;90㎡-105㎡(含105㎡)的安置到105㎡。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50元/㎡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经本人自愿,可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允许上靠一个户型,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1250元/㎡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 
  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45㎡、60㎡、75㎡、90㎡、105㎡五种户型。 
  原房屋基准面积105㎡以上的,按105㎡的户型安置,超出部分按照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上述所定户型3㎡以上,则不能作为本户型的安置用房;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上述安置户型3㎡以内(含3㎡)的,所差建筑面积部分按3750元/㎡(即上靠户型增加面积出资价格的3倍)返款给被征收人;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高于上述安置户型面积,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250元/㎡出资。 
  2、在规定的安置户型内,经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原房屋在合理上靠户型安置后,允许以优惠价格购买15㎡,出资标准为2880元/㎡,享有房屋全部产权。 
  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安置户型3㎡以上,则不能作为本户型的安置用房;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安置户型3㎡以内(含3㎡)的,所差建筑面积部分按2880元/㎡返款给被征收人;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高于安置户型面积,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880元/㎡出资。 
  (三)征收产权不明的住宅房屋 
  征收房屋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征收租赁、设有抵押权的住宅房屋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后,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同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通知抵押权人。 
  (五)房屋室内装修和附属物的补偿 
  1、房屋室内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前,被市民政部门确定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以《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为准)享有下列优惠: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基准面积征一还一,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无能力出资的,产权归公有,由被征收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2、确属无能力交纳租金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记账,代交租金;有照房补交合理增加面积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七)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房屋基准面积补助20元/㎡。 
  (八)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费在实际过渡期限内,以每个房照作为一户计算,每户每月补助500元,暂时发放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在入户前一次性补发。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九)签约及搬迁奖励 
  1、安置面积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在房屋基准面积基础上奖励3平方米,该奖励面积在产权调换中计入基准面积;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不予奖励。 
  2、提前签约及搬迁的奖励:在征收签约工作开始之日起至第15日17:00以前完成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交房验收搬迁的,按照基准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在征收签约工作第16日起至第20日17:00以前完成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交房验收搬迁的,按照基准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验收搬迁的,不予奖励。 
  3、集体捆绑搬迁奖励:以住宅楼房单元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100%)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交房验收搬迁的,按照基准面积每户每平方米再奖励100元。 
  以上第2、3项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交房验收搬迁后,另签补充协议。 
  (十)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征收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性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营业损失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十一)征收房屋的搬迁与验收 
  房屋验收: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由指定的征收工作人员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验收,验收后发放《搬迁证明》。 
  十、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用房的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房屋价值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则按照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经营性商业用房,经营及停业损失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二)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 
  按照房照上标明的产权性质和用途,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企业的停产、停业及经营损失以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十一、房屋产权调换后的安置 
  (一)安置基本情况 
  1、安置地点:本项目安置用房为楼房,安置地点为规划C地块区域。 
  2、安置用房结构形式:砼框架结构。 
  3、楼层:高层。 
  4、建设标准(室内): 
  (1)地面:水泥砂浆罩面。 
  (2)门窗:单元安全门,入户安全门,塑钢窗。 
  (3)墙面、天棚:刮室内大白。 
  (4)卫生间:墙面瓷砖到顶;地面砖。 
  (5)设施:卫生间座便,洗手盆,厨房洗菜盆安装完毕,照明为普通灯具。 
  (二)安置分配办法 
  1、分配程序:按公示序号,重新抓号,楼房分配,办理入户的程序操作。 
  2、分配办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时,取得协议序号,搬家时取得搬迁序号。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分配前,重新抓号,按取得的协议和搬迁序号,依次抓号;分配时,以重新抓得的协议和搬迁序号之和,由小到大依次选择楼号、楼层、房号。两号之和相同的,以原有搬迁序号由小到大排先后顺序。 
  (2)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不具备抓号资格。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房后,按征收时取得的协议和搬迁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选择楼号、楼层、房号。 
  3、安置低楼层照顾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须自愿申请,在回迁分配前,经审核批准后张榜公示,照顾低楼层。 
  (1)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或参加过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老战士(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军证或老干部离休证)。 
  (2)烈属(县级以上政府颁发证书的烈士父母、配偶)。 
  (3)盲人、下肢体残疾人、双臂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书)。 
  (4)年龄较大(80岁以上)的、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的。 
  确定予以照顾的被征收人按安置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十二、征收补偿争议的解决 
  (一)评估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协议异议
  1、达不成协议的解决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不履行协议的解决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执行。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二条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执行。
  十四、解释
  本征收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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