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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营政房征【2016】0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口市人民政府对营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拟定的《营口市站前区东新里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和论证,据此营口市人民政府作出《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营政房征【2016】02号),对营口市站前区东新里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该区域东起东新路、南至联通大楼北墙外、西至站前区政府大楼东墙外、北至新建楼前自然路,共涉及被征收居民60户。
二、征收主体:营口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营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七、《营口市站前区东新里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区域内公示栏。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营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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