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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

南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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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08-07 热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 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
  (一)编制征收计划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城建计划(包括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市房屋 征收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拟定征收 计划。征收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财政局、房屋征收办)
  (二)提交房屋征收申报材料
  具备条件需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项目业主或者项目意向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或者工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
  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证明、规划蓝线图等;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4.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5.申请实施征收的书面报告。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发改委、工信委、规划局、国土局、房屋征收办、项目业主或者项目意向单位)
  (三)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并发布相关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实施房屋征收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手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办及相关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
  (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征收期限 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工商局、税务局、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
  (五)房屋调查摸底
  房屋调查摸底的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城区、开发区组织实施,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 征收办)负责具体的指导和协调。
  城区、开发区开展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对于配合调查登 记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由辖区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国土、规划、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局、规划局、住房局、工商局、税务局、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
  二、征收决定阶段
  (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1.各城区、开发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评估,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临时安置用房地点、各项补偿安置标准、签约期限等内容。
  2.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代市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依法不得少于 30 日。
  征求意见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意见反馈情况组织市房屋征收办及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房屋征收办、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区、开发区房 屋征收办)
  (七)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 以上被征收人(不包含 1/2,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持房屋共有权证的合并计为一人,下同)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召开,市房屋征收办指导,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具体负责。听证会应当如实记录出席听证会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供政府决策。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补偿资金保障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根据征收补偿、奖励、补助政策,编制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报市房屋征收办审查,费用的申请和核拨按《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
  (十)安置房源保障
  各城区、开发区或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安置房源,或组织新建、购买房屋,确保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落实。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财政局、房屋征收办、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项目业主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
  (十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等,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 300 户(含 300 户)以上 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
  (十二)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法制办、国土局、房屋征收办、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
  三、征收实施准备阶段
  (十三)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委托
  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市级统筹推进,城区(开发区)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房屋征收工作委托书,城区、开发区根据委托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办、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
  (十四)选择评估机构
  1.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申请参加该项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以及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2.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后 15 日内协商一致并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时将协商选定结果签字或盖章后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
  3.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成或不一致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 50%。投票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 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确定为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 3 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城区、开发区组织实施。
  5.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内容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财政局、住房局、房屋征收办、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单位)
  (十五)开展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责任单位:市住房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单位)
  (十六)公示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7 日,并安排负责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漏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进行修改、完善。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办、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单位)
  (十七)送达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 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住房局、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单位)
  (十八)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按鉴定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住房局、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等单位)
  四、征收实施阶段
  (十九)宣传政策、动员协商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统筹开展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宣传、动员、拆除等相关工作,并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计算、结清差价。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征收办、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单位)
  (二十)签订、履行补偿协议
  城区、开发区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可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 协议应在签订后 3 日内交市房屋征收办备案,市房屋征收办应在 3 日内完成协议备案。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支付相关费用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办理好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有关权属证书(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一并交回。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办、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单位)
  五、申请强制征收阶段
  (二十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建议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法制办、住房局、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单位)
  (二十二)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建议后,由市房屋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和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法制办、住房局、房屋征收办、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单位)
  六、征收后续阶段
  (二十三)拆除被征收房屋、注销权属证书
  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搬迁的,城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
  城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办理安置房屋的有关权属证书登记手续和被征收房屋的有关权属证书注销或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住房局、房屋征收办、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单位)
  (二十四)移交征收范围土地
  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拆除完毕,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土地形成净地,修建安全围墙后,城区、开发区将被征收土地移交有关部门,并完善相关移交手续。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办、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单位)
  (二十五)公布补偿情况
  征收补偿完毕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单位)
  (二十六)建立征收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一是对各流程所有活动形成的所有纸质载体(包括通知、决定、规定、报纸、登记表、协议、照片)、电子载体(包括视频、录音)应当及时归档。二是对张贴流程,包括公告、公示以及其他由行政单位单方面提供有关材料,确需固定证据的,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保全。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公证机构、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单位)
  (二十七)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等单位)
  (二十八)项目最终结算
  征收项目整体完成后 3 个月内,城区、开发区应报请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项目业主进行项目结算,并提供结算相关资料。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房屋征收办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项目业主等单位)
  七、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规程。
  八、各城区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市辖县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县房屋征收工作规程。
  九、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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