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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红岗区康家屯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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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红岗区康家屯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发布时间:2019-08-12 热度: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岗区康家屯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被征收人:
为改善大庆市红岗区康家屯地块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改造,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大庆市村镇房屋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政策,按照红岗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拆迁区域实际情况,决定对红岗区康家屯地块棚户区改造区块上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一、征收范围;东起康家屯东路、南至油田五区一排、西至康家屯西路、北至油田四区四排
二、征收部门:红岗区塞纳新村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红岗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安置方案:大庆市红岗区康家屯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签约期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六、异议途径:如不服本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自收到征收决定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大庆市红岗区康家屯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征收范围图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大庆市红岗区康家屯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全面推进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红岗区城市建设步伐,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大庆市村镇房屋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政策,按照红岗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拆迁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征收主体
区政府作为此次房屋征收工作的法定主管单位,组织财政局、土地局、建设局、房产局、信访局、监察委、城投公司、杏树岗镇、金山堡村等单位人员成立红岗区塞纳新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推进,房屋征收所涉及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二条  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补偿按照自愿原则,实施科学定价、价值置换、奖励促动的总体方针。科学定价:依法委托黑龙江省建设厅审定的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村民被拆迁房屋价格,通过成本核算、社会价格听证和市场调节的方式确定康家屯区块房屋价格;价值置换:按照货币价值多退少补的原则,约定拆迁村民至少置换一处塞纳新村房屋。奖励促动:设定一些奖励条件,积极鼓励康家屯村民迁入安居工程。
第三条  征收范围
1、东起康家屯东路、南至油田五区一排、西至康家屯西路、北至油田四区四排。
2、征收范围是整个金山堡村康家屯区域内的所有房屋,以房屋的所有人确定回迁户。
第四条  征收补偿内容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第五条  征收补偿对象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为房屋产权人或能够证实具有合法身份的被征收房屋实际权利人;
(二)以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继承、互易、执行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以买卖、赠与、互易合同中的受让人、离婚析产约定的所有人、继承文书指定的继承人、司法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三)无任何有效证件和流转手续的房屋,房屋实际所有人。
(四)买卖房屋、无证房屋、继承房屋、离婚析产房屋实际所有人的确认以及疑难问题(主房和附属房)确认:
组织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及红岗区塞纳新村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买卖房屋、无证房屋、继承房屋及离婚析产房屋确认办法和程序,对改造区域内上述类型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确认房屋实际占有人。
第六条  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确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内容。
实施细则:
1、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且符合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由评估单位依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按评估结果的50%进行补偿。
  2、无《房屋所有权证》,但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村镇民宅建设申请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办理审批手续费用的(以票据为准),且符合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条件,在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根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但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按评估结果的50%进行补偿。
3、无《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村镇民宅建设申请表》,但符合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条件,在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根据评估结果的95%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但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按评估结果的95%*50%进行补偿。
4、本次征收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即一户村民只享有一处宅基地,本村村民有多处住房的(无论是否具有合法产权)只可以任选一处作为主房,其他房屋均视为无证房屋。
5、本村村民只有一处住房的,且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应该享有一处宅基地,但没有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对被征收人在350平方米以内的主房(农村宅基地规定面积)按评估值的95%补偿。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2012年塞纳新村启动建设时,曾经公开竞聘过房屋拆迁评估公司,已经对康乐屯房屋进行过调查,掌握一些数据资料,建议仍然聘请此公司作为评估机构)。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有证房屋: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下列由市、区、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审批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或审批手续,视为房屋的有效证件:
1)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宅基地证
7)大庆市村镇民宅建设申请表(镇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手续)或交费票据。
2、无证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获得房屋安置:
1)独立开门,符合居住条件;
2)为居住人唯一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
3)房屋坐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
4)依法享有独立土地使用权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独立土地使用权。
3、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或属历史遗留的房屋由政策法规指导组进行认定。
(二)面积认定
宅基地用地面积以省市规定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宅基地面积以350平方米为准。超出350平方米使用面积范围的建筑物视为附属房。按照宅基地“一户一宅”等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户宅基地确定只有一栋为主房(后接的连体房定为附属房),其他构筑物为附属房。
宅基地用地面积以15.9 X 22米范围确定(按长方形圈定)。
在宅基地审批用地面积标准350平方米范围内,取得第七条第一款所述有效证件之一的房屋,视为有证房屋。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产权证登记面积与房屋初始登记簿不符时,以房屋初始登记簿为准,同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证载姓名不一致的,以最后发放的证件所载明的姓名为准。
2.被征收人对评估公司公示面积有异议的,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 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证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建筑面积最大的为准;房屋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房屋实际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三)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的认定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登记发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征收部门向登记发证部门发函要求其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之后按照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筑处理。
2.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在350平方米宅基地用地面积范围内的有证主房改为经营用途的,截止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已连续三年交纳相关税费并正在经营的,其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面积,按照依法评估结果的150%给予补偿;附属房屋用于营业部分的面积,按照依法评估结果的120%给予补偿。
3.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将350平方米宅基地用地面积范围内的无证主房、附属房改为经营用途的,截止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已连续三年交纳相关税费并正在经营的,其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面积,按照依法评估结果的120%给予补偿。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以及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件或规划批准文件,以及通过不正当方式违法取得产权证或规划批准文件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建筑。
第九条  回迁安置原则
按《大庆市红岗区康家屯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研究制定的楼房分配方案,本次安置房屋为商品房多层住宅,所在楼层有2-6层,具有国有土地产权,户型面积分别为,57平方米,80平方米, 90平方米,109平方米和117平方米五种户型。
按院落分配,每个院落必须置换一套安置楼房,不得超过2套安置楼房,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择安置房源,且仅能在规定的380户回迁房源中选择。
结算方式:回迁楼安置价格,住宅楼均价为2150元/㎡。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与回迁楼安置价格双方结算差价。
第十条  附属物、构筑物、附着物、地面附着物评估标准
(一)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按实际依据国家规定确定价值;
(二)在土地使用审批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主要包括围墙、大门、沉井、水井、化粪池、棚厦、畜舍、厕所、烟囱、锅炉房等)、地面附着物(包括大棚、青苗、林木等),评估按现场实际依据国家规定确定价值;
(三)超出土地使用审批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主要包括围墙、大门、沉井、水井、化粪池、棚厦、畜舍、厕所、烟囱、锅炉房等)、地面附着物(包括大棚、青苗、林木等),评估按实际依据国家规定确定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其他补偿和补助
(一)对因征收引起的电话移动、闭路电视收视转移、照明电源电表安装费、动力电源电贴费、室外电表箱柜及动力线、杆费用按有关部门开具的票据金额给予补偿。
  (二)住宅搬家补助费每户按1500元给予支付。
1.符合分户认证条件且子女与父母同住一主房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助费按一户给付3000元;
2.符合分户认证条件的子女在父母的院内有独立住房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助费按所分户数给付一户1500元;
3.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多处宅基地,搬迁补助费按一户给付1500元。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并按规定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租赁合同终止后收回房屋,出租合同关系自行解决。
(四)被征收房屋等存在抵押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将征收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参与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二条  签约期限及奖励
(一)在评估补偿结果确认后10天内签订《回迁置换协议》的被征收人,并在《回迁置换协议》签订后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奖励10000元/户;
(二)在评估补偿结果确认后第11天到第2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并在《征收协议》签订后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奖励3000元/户;
(三)在评估补偿结果确认后2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均免缴安置房屋取暖费  8  年,免缴取暖费面积为置换房屋同等面积。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义务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两证丢失的按相关规定声明作废;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测量、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所有权人或能够证实合法身份的被征收房屋实际权利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亲自办理的,须经公证或其他有效方式方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持有效文书、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需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房屋交接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交与征收实施单位,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处理;
(六)购买房屋未过户的,买卖双方到场确认或购房人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可对其签订协议。如提供虚假证明、由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燃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无法联系的,房屋征收部门搁置争议,待达成协议按规程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决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补偿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法信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于申报不属实、弄虚作假经营的,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和执法;
(六)市场监管、卫计、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已签订协议的
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已签订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拒绝执行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四)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集会游行的;
(五)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金的;
(六)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十七条  文件送达方式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公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红岗区塞纳新村征收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由红岗区塞纳新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决处理。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红岗区塞纳新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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