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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非住宅房屋搬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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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非住宅房屋搬迁安置

发布时间:2019-08-12 热度:

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非住宅房屋搬迁安置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非住宅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鸡政办发【2015】7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采煤沉陷区棚户区非住宅房屋搬迁安置与补偿原则是:政府主导,量力安置,居民自愿,依法依规,统一实施,合理定价,公开公正。
二、实施范围
采煤沉陷区棚户区范围内,有照非住宅房屋(不含工矿企事业用房),依附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经营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
三、实施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为所辖区域内采煤沉陷区棚户区非住宅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主体。
四、安置补偿
产权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由产权人按评估机构确定的原房屋价格与安置房屋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由各区人民政府在本区配建的房屋中给予安置,房源不足的经各区政府申请可在市中心区统一调配。
五、其他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按《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鸡政发【2012】11号)第二十六条执行。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3000元以内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超过3000元的,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及相关手续(发票,拆装运费清单)确定。
3、非住宅房屋单项装修费用补偿按各区安置方案中制定的补偿项目标准执行。整体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经营损失补偿及从业人员工资补偿标准,按《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鸡政发【2012】11号)第二十七条执行。
5、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在过渡期间利用被搬迁非住宅房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损失和从业人员工资不予补偿。
6、自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房屋搬迁结束期间,被征收人补交(缴)各项税款均不能做为房屋征收相关补偿的依据(当年取得合法手续依法纳税及续交上年度同类税种的情况除外)。
六、奖励补助
采煤沉陷区棚户区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与补助按《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鸡政办发【2015】74号)第十九条执行。
七、其他事项
1、本方案涉及的非住宅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和安置用房的商品价格由各区人民政府适时公布。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鸡政办发【2015】7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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