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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大新桥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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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大新桥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

发布时间:2019-08-16 热度: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七星关区2017年大新桥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通告

七星府告〔2017〕40号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区基础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七星府房征决字〔2017〕15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七星关区2017年大新桥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政府基础设施,保护倒天河水源。
二、征收范围:七星关区2017年大新桥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时间: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
六、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已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详见《七星关区2017年大新桥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七星关区2017年大新桥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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