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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等相关文件及3月21日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是决战贫困、同步小康的重要举措。“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是当前毕节试验区最大的政治任务。试验区成立28年来,紧紧围绕“三大主题”,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普遍贫困到基本小康、生态环境从不断恶化到明显改善两大历史性跨域。但全市还有5个国家级贫困县、3个省级贫困县、173个贫困乡镇、1981个贫困村、125.9万贫困人口,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瓶颈。加快棚户区改造,将会带来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巨大投资需求,会让更多农民转移就业、提高收入,通过农民市民化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城镇消费群体、升级消费结构、释放消费潜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为毕节试验区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是稳定增长、加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在于城镇化。棚户区改造是城镇化的重头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不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据测算,贫困地区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GDP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每增加1个城镇人口,可以带动2.5万元投资,每建设1平方公里的市政设施,可以带动1.5亿元投资。加快棚户区改造,对集聚资金用于投资城市建设和拉动需求以及提高城镇化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稳增长、促发展的又一重要抓手。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是塑造形象、改善民生的现实需求。棚户区改造,直接关系着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生活品质,是顺应民心的德政工程。近年来,我市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城镇品位和内涵有了较大提升。2011年以来,全市累计完成棚户区改造67390户,初步调查摸底,到2020年,还需改造30万户以上,任务十分艰巨。城镇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差、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城市管理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制约了城市经济的繁荣。棚户区改造,在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意义重大,能让更多的群众过上幸福生活、更好地享受城市文明成果,并为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发挥着积极作用。
(四)加快棚户区改造是推进房地业持续发展、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策。房地产市场关联产业多、涉及面广,是稳定经济增长的基础工程。中央明确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其中一去就是去房地产库存。目前,我市商品房累积存量87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存量568万平方米,去化周期约为2.4年。要结合棚户区改造,促进政府、房开企业、银行、棚改户四方联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引导合理消费,缩短去化周期,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缓解经济下行压力。
二、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引领,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力争完成棚户区改造30万户以上。其中:2016年至2018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和重点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完成棚户区改造20万户以上;2019年至2020年,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改造,力争完成棚户区改造10万户以上,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政策措施
(一)坚持货币化补偿和市场化安置。对棚户区改造对象,按适当提高棚改货币化补偿标准和落实相关奖励政策的原则,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棚户区居民意愿,引导居民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具备条件的县(区)力争达到100%,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区)创造条件达到70%以上,一律取消划宅基地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
(二)落实棚改信贷支持政策。要抓住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棚改建设推出低息长期政策性金融产品的契机,做大信贷规模。鼓励商业银行认真落实房贷新政策,创新、丰富配套金融服务产品支持棚户区改造,落实首套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至20%,改善性二套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下调至30%;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享受棚改的各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农业银行总行优先在毕节试点开办的农民工进城购房贷款等新产品;为购买库存商品房、以住房出租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融资服务。
(三)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对2016年及以后新开工的棚改项目,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搭建服务平台,设立棚户区改造服务大厅和房源超市,组织房地产企业展示房源,引入竞争机制,为棚户区群众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实现供需双方信息互通。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户在本市城市范围内购置库存商品房的,由购置地县(区)制定具体的奖励措施。
(四)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除足额保障地方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继续向棚改项目倾斜,土地出让总收入的3%和公积金净收益的全额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外,还要将所得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留存部分,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预算的项目前期经费,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融资贷款等前期工作。
(五)盘活用好平台公司。县(区)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县(区)财政按规定渠道筹集的棚户区改造资金,可作为地方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主体的资本金,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民间资本可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PPP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县(区)要统筹平衡,将改造项目和其他开发项目合理搭配,将开发难度大的项目和开发难度小的项目有机结合,实行捆绑开发,确保社会资本愿意进入、能够进入。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棚户区居民有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本人申请可使用公积金余额冲抵购房款中超出补偿款部分的购房款,资金由管理部门打入售房专户,棚户区居民不能直接提取现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工等人员,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首次使用已结清的,可申请对超出补偿款部分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工等人员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息,补息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探索、推动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毕节落地。公积金贷款上限调整为40万元,并随着房屋市场价格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八)合理保障项目用地。对商品住宅库存过多,消化周期超过2年,或在建待售、土地已出让待建的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3年的县(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中不宜以单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依法供地。
(九)按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城市棚户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收费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讯、供水、供气、供暖、供电等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对于新建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按照对应区域类别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十)落实税收优惠
1.对棚改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一)强化户籍、就业、医疗、教育等配套政策支持。对进城购房安置户籍暂未迁出原居住地,但取得现居住地居住证的,除继续享受原居住地各项惠农政策外,可享受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受灾救助、临时救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住房救助、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权利。
(十二)落实棚改贫困户基本住房保障。对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贫困棚户区家庭,或者补偿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上的棚户区家庭,由政府通过购买棚改服务为其提供不高于6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保障。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挥、协调、调度和督查,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加强统筹调度,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各县(区)可统筹把握,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制定调整地上附着物征补的指导标准,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征收补偿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托省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及时并联办理和限时办结棚户区改造有关手续,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督查考核。市、县(区)要把棚户区改造列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和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市、县(区)督办督查局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长效督查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市、县(区)实绩考核部门要把棚改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内容,加强跟踪督办,对工作重视不够,任务完成不好,带来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纪律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要率先垂范,大力支持,做好表率;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中央、省和地方各类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对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直部门干部职工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征收补偿工作的,按毕府通〔2014〕13号文件抓好落实。
(四)搞好舆论引导。各县(区)要选派优秀律师、公证员、司法调解员组建服务团,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推进棚改征收补偿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公布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置办法、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等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基
本住房保障以及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有关情况说明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
给予基本住房保障以及农业转移人口
进城购房有关情况说明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最大限度给予棚户区内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和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和农业转移人口认定流程
(一)认定机构
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认定工作,成立由县(区)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民政、扶贫、残联、房征、住建、公安、房产、审计、卫计等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认定的原则及程序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贫困家庭为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农业转移人口为所在地村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共同认定的农村户籍人口。
(三)认定需由本人向辖区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扶贫手册、低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和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对象不提供)。
2.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3.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房屋情况证明,由房屋征收部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出具。
4.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对象证明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
5.农业转移人口证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公安机关出具。
(四)复审
经辖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初审合格的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棚改管理部门复审。
(五)公示
经县(区)棚改管理部门复审合格的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名单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享受基本住房保障。
二、优惠政策
(一)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征收补偿货币补偿后无力在市场购买60㎡以内(含60㎡)住宅或产权调换后安置住宅的建筑面积不足60㎡、仅有一处住宅房屋、未享受过无偿分房、集资建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的住房补贴政策的可享受基本住房保障。对于离异家庭,被认定家庭必须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离婚24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基本住房保障。
(二)农业转移人口和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对象,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城市购买库存商品房(政府确定的房源)的,按购房地县(区)制定的奖励措施执行。
三、房源筹措
(一)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
1.各县(区)积极在市场上筹措小面积商品房或二手房,为特困家庭提供足够的房源保障。
2.积极引导获得土地但仍未开发的房开企业修建小户型房屋,采取企业租赁,政府回购的方式解决特困家庭住房困难。
3.政府可通过公租房(含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的政策回笼资金和提取的管理费用,在市场上收购60㎡以内的住房,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
(二)农业转移人口和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对象
1.县(区)要掌握供需双方信息。主要目的是了解市场上的存量商品房基本情况。同时对位置、面积适中的存量商品房进行筛选汇总,按程序进行前期价格评估;同时对农业转移人口和货币化安置中需购买房屋家庭进行统计。
2.县(区)要按照“政府让利、企业微利、群众得利”的原则,与房开企业根据评估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协商议价。
3.县(区)根据掌握信息,在棚户区改造服务大厅中建立房源超市,为棚户区群众选购商品房提供便利,有效调动供需双方的积极性。房开企业进驻房屋超市,将房屋基本信息进行发布,包括房屋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和房屋“五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团购优惠价格等信息。
4.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其个性化住房需求。
5.县(区)要开辟农业转移人口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对象购房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缩短办理时限。
6.一户农业转移人口户籍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奖励;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只能本人享受一套房屋购房奖励。自然形成的分户需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况需撤销备案合同的家庭,所获购房奖励取消,如还需购买政府指定房源的,可继续享受购房奖励,享受时间为签订协议本年度内。
四、工作要求
(一)在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对象认定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许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否则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本说明涉及的对象均为毕节市户籍人口(2015年12月30日前在籍人口,下同),购房地限于毕节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城市;非毕节市户籍人口在毕节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城市购房和毕节市户籍人口在外购房不享受此购房优惠。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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