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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中亚商贸第一城房屋征收公告

喀什市人民政府中亚商贸第一城房屋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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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中亚商贸第一城房屋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1 热度:

喀什市人民政府中亚商贸第一城房屋征收公告

为繁荣商贸,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等相关规定,喀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亚商贸第一城(A区一期)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中亚商贸第一城(A区一期)。
二、征收范围:喀什市多来巴格乡3村部分居民房屋、土地,以项目规划蓝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五、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5月3日。
七、本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亚商贸第一城(A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3年4月3日
中亚商贸第一城项目(A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人:喀什市人民政府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55号
业主单位:喀什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七里桥头武警支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谈华曦          联系电话:18997752228
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
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实施单位: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道路占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地址: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热合曼·萨吾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指导意见》、《喀什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喀什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3号)和《关于喀什市农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意见》(喀市征收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该项目规划范围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中亚商贸第一城项目(A区一期)。
二、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六款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征收项目已经喀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会议纪要(喀市规委纪字[2012]4号)确定,启动项目房屋征迁工作。
三、征收目的:为繁荣商贸,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征收范围:喀什市多来巴格乡3村部分居民房屋、土地,以项目规划蓝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五、征收时间:发布征收决定时间:2013年4月3日。
签约期限: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5月3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1、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征收房屋(住宅),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基准价的100%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缴纳土地征地款的,按《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执行。
2、农民宅基地合法面积的确认参照《关于喀什市农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意见》(喀市征收发[2012]1号)相关规定执行。合法宅基地补偿按《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3、经营用房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注明用途为商业,正在用于生产经营并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点一致且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的合法房屋,并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区位和用途,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已经营一年以上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的60%予以补偿。
4、征用农民耕地的,按市国土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七、征收补偿的方式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任一种补偿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征收房屋性质属居住用房的,其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被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超过60平方米的,不允许被征人直接选择货币补偿,须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即置换一套及以上产权调换房以保证其家庭居住面积,剩余的面积部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3、对承租土地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含简易房、附属物和违章建筑)每平方米600元补助;属承租土地的承租人,只对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给予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征收人提出住房和土地分配、安置要求。
(三)产权调换。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其合法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就近或异地的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即:实行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回购安置房的原则。
1、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平均按1200元/平方米(楼层系数另计)。
2、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1800元/平方米补差;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每平方米2800元-3000元)。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征收人按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600元/平方米补偿。
3、安置房的分配按照先签协议先安置的原则,依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安置房应按高低楼层搭配、阴阳搭配的原则实行。老、弱、病、残人员应适当调整低楼层。
4、安置房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建设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5、签订协议时已取得土地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各项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八、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
(一)搬迁补偿。认定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附属物及违章建筑),原则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偿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一次性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位于多来特巴格乡5村朝阳小区南区。征收人不予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
九、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含简易房及附属物和违章建筑)每平方米最高奖励100元。即:1-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书并拆除房屋的,一次性享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及附属物和违章建筑)100元/平方米的奖励;11-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一次性享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及附属物和违章建筑)70元/平方米的奖励;21-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一次性享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及附属物和违章建筑)4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奖励期限没有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必须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完全拆除,由实施单位验收并出具证明提交征管中心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支付征收奖励金。
十、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的房屋达不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且属于低收入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对被征收人予以安置,不再进行排队轮候。
十一、不予补偿的情形
依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前,已被城乡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十二、本方案由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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