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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长兴县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长兴县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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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长兴县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发布时间:2019-04-16 热度:

  湖州市长兴县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有关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中村改造攻坚和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清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湖委办〔2017〕37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对县城区内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长兴县城区(雉城街道、龙山街道、太湖街道、画溪街道)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实施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按《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80号)规定执行。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81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安置方式和安置人口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安置方式
   对长政办发〔2015〕181号文件规定中第十六条安置方式调整为: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鼓励实施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政策由房屋拆迁补偿部门制定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安置方式可组合使用,选定后不可更改。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户总安置面积乘以货币补偿比准价。货币补偿比准价由房屋拆迁补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并报县建设局备案。
   四、补偿安置对象
   由于户籍制度政策和新计生政策的实施,为切实规范相关的补偿安置行为,对长政办发〔2015〕181号文件规定中的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明确为: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安置人口应为现有常住户口中的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被拆迁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应当计入拆迁安置人口:
   1.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期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现役士官;
   2.原有常住户口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有常住户口,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外迁但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直系亲属;
   4.原有常住户口,正在服刑的人员;
   5.离婚夫妻的子女按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由被拆迁人一方抚养的;
   6.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已生育子女且常住在拆迁安置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7.领养的子女已办理合法手续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已经处理的;
   8.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收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未享受过各种形式房改政策的人员;
   9.与被拆迁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指被拆迁人的父母、子女)的常住户口,户口簿与被拆迁人在同一居住地址,并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未享受过各种形式的房改政策,又无其他住宅房的常住人口。
   10.被拆迁人家庭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或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已婚登记符合计生政策而未生育的夫妇可增加一个拆迁安置人口。新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政策,新二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胎的双胞胎或多胞胎可增加一个拆迁安置人口。
   被拆迁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计入拆迁安置人口: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职及离退休职工。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按原政策执行。其他乡镇(街道、园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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