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3 热度:
拆迁单位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更有甚者,拆迁单位会胁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应该怎样维权?今天来硕小编来谈谈这个问题。
对于开发商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可以不予履行。
首先,关于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的性质。协议即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拆迁协议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双方必须出于自愿。一方通过胁迫的手段强行订阅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其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当通过法定途径撤销后自始无效。
所以,被拆迁人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丧失撤销权。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以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控告,要求其对拆迁单位作出处罚;如果在协议已经签订后,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在征地拆迁的活动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力量对比悬殊,拆迁方往往会借助自身优势,通过不平等的合同,侵害被拆迁方的利益。被拆迁方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注意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存在时效性、被动性,权利受侵害人要及时、主动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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