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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可以从哪几个方面维
发布时间:2020-06-24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遇到征地拆迁,还是普通正常使用的房屋,经常莫名其妙的就被所谓的“有关部门”说成是违建,几乎都是面临被拆除的结果,作为普通老百姓,难道违建真的都必须要全部拆除吗?下面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进行一系列讲解。

首先应该搞清楚什么样的房屋才是违建?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在2008年开始施行的,其中规定了在规划区域内的,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方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后向县级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建设方需要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审核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许可后就可以办理用地建设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在耕地上建设。
为了保障自己的房屋受到法律保护,在建房时必须申请相关建房许可,如果没有申请私自建房的,都会被认定为违建,这里排除2008年之前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没有相关证件的。
那么拆迁时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维权?
一、从违法建设认定主体上
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只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二、从法律适用上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三、从处罚时效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可以主张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
四、从“一事不再罚”角度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对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再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之前被拆迁人已经因为违法建设的问题,被罚款等,则在拆迁中,房屋不宜再被当作违法建设而不予补偿。
五、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上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另外还有:具体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权限;是否对被拆迁人房屋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是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给了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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