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点拆迁,这些补偿问题不得不知道
发布时间:2019-06-26
随着拆迁工作的推进,一些极具特色的民居也被纳入拆迁范围。那么,市建设局是否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迁建列为文物点的特色民居?今天跟着来硕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在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民居拆迁工作中,存在的最大矛盾往往是补偿标准。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对文物古建筑拆迁的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则主要强调文物的保护,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迁补偿没有相应的条文。随着公民对文物古建筑价值认知程度的提高,被拆迁人有按照文物古建筑价值进行相应补偿的诉求,但法律法规没有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迁补偿标准作出规定,此类拆迁工作实际上是无法可依。
二、《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这类民居的拆迁工作增加难度。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在这条规定下,一些待拆迁古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先将其房屋认定为文物,然后以此为依据与拆迁管理部门讨价还价,在古建筑拆迁补偿标准存在真空的情况下,这无疑为拆迁工作增加了不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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