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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09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西园新村及周边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西园新村:1幢103、105;2幢109;6幢306;8幢203;9幢201;西园弄11号。(上述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
附件:1.西园新村及周边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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