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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9-07-18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地主体

  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主体为船山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农房(包括建、构筑物,下同)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园区管委会、人社部门、市国土局船山分局、市国土局各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分局”)、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二、规范征地程序

  (一)批前告知。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对拟征土地实行批前告知制度。具体由船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与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经国土分局审查同意,报市国土局备案;备案后,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分局联合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并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进行签字确认。《拟征地告知书》征求意见不少于7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提出异议的,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听取。属于理解性问题的,认真给予解答并记录备查;属于对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属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复核;属于对《拟征地告知书》内容理解有歧义的,报国土分局进一步明确;需调整已备案的拟补偿安置方案,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听证的,由国土分局组织听证。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社会保障。人社部门根据国土分局提交的拟征地基本情况及社会保障人数,编制社会保障初步方案,按照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测算。船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者用地单位按照各项社保费总额的10%预拨给相应社保经办机构。

  (三)批后实施。征地批准后,船山区政府、市国土局船山分局同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内无异议,由船山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分歧意见报市国土局船山分局审查,船山区政府批准,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公告期内,群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局船山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园区内征地的两公告、征求意见、听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船山区可以委托园区管委会组织承办。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将批复中确定的农转非人数落实到具体人头并提出征地农转非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经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国土分局汇总送同级人社部门编制具体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方案,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3个月内将参保余款直接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实施社会保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到位后,由市国土局船山分局作出《交地通知书》,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在通知期限内交出土地。

  (四)救济权利。对船山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出信访的,由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信访条例》处理。行政复议、信访处理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统一补偿标准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省、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2.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按人均耕地计算应安置人口,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3.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4.农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折价补偿或者相结合方式的,其原宅基地不再补偿。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责任分工

  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农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制定统一政策;船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上述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对迁入城市规划区农业人口的审查;国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农转非人数的审核;公安机关负责被征地农民农转非户籍办理;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负责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地点选择、规划设计方案把关;住建部门负责安置房质量监管、房屋产权证办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安置小区建安成本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和跟踪审计;监察部门负责适时监察,确保依法依规实施征地,严禁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

  五、经费保障到位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征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等相关费用,按征地辖区由船山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筹集予以保障。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社会保障和征地报批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筹集予以保障。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按每亩一定额度计提单独核算,不计入征地总成本。征地工作完成后,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船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开支情况,接受财务审计。

  六、维护征地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征地和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不按《交地通知书》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局船山分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干扰正常征地秩序或者阻挠合法建设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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