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备注 | ||
青苗 补偿 |
附属设施 | 集体经济组织设施 | ||
棉田、水田 | 3000 | 2500 | 按征地面积1500元/亩实行包干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水泥路和沥青路、排灌机埠另行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被征收土地中该类别面积计算补偿。 2.影响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 4.桔园、茶园等补偿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菜地 | 3500 | 4000 | ||
鱼塘 | 2000 | |||
藕塘 | 2000 | |||
自然林 | 1500 | 1000 | ||
经济林 | 6800 | 1500 | ||
旱地 | 1500 | 2000 | ||
果园 | 6800 | 2500 | ||
未利用地 | 1000 |
生长期限 | 种植密度(株/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
幼苗期 | 1年期 | 不少于170 | 3500 | 种植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2年期 | 5000 | |||
挂果期 | 3-4年 | 8500 | ||
丰产期 | 5年以上 | 不少于150 | 13500 |
必要设施设备 |
水泥柱 直径(厘米) |
水泥柱密度(根/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注 |
有围栏、喷灌设施、水泥柱、铁丝、防护膜等,设施齐全。 | 不小于10 | 不少于80 | 14500 |
1.该标准只限于葡萄园种植基地的设施设备补偿。 2.该标准不含生产棚屋、硬化道路、三厢电力设备、大型抗旱机井等设施的补偿。 3.水泥柱直径和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无围栏或喷灌设施,其他设施齐全。 | 11000 | |||
无围栏和喷灌设施,其他设施齐全。 | 7500 | |||
无围栏和喷灌设施,其他设施只有少部分。 | 2500 |
规格 |
种植密度 (株/亩) |
移植补偿标准 |
备注 | |
直径 | 高度 | |||
4厘米(含4厘米)以下 | 1米以下 | 1000-3000 | 9800元/亩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该补偿含花卉苗木开挖、转运、栽种等环节中所有补偿。 3.种植密度不足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折算。 4.易地移栽的地点由被征地拆迁户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5.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最高不超过1.2米处的直径。 6.零星花卉苗木可按此标准折算成面积进行补偿。 |
1米以上 | 700-1000 | 10800元/亩 | ||
4-10厘米(含10厘米) | 160-700 | 13800元/亩 | ||
10-20厘米(含20厘米) | 50-160 | 360元/株 | ||
20-30厘米(含30厘米) | 30-50 | 960元/株 | ||
30-50厘米(含50厘米) | 20-30 | 1760元/株 | ||
50-70厘米(含70厘米) | 10-20 | 2660元/株 | ||
70厘米以上 | 1-10 | 3660元/株 |
类别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专业水产养殖场所 | 一 | 有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防护设施、完整的水泥护坡和水泥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20000元/亩 |
1.包干补偿含水产养殖场所内及周边的设施设备和树木,不含房屋。 2.养殖设施设备包括增氧机、抛撒机、电力设施等。 |
二 | 有完整的护坡和简易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14000元/亩 | ||
三 | 有简易的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7000元/亩 | ||
自然水塘等其他养殖场所 | 2000元/亩 |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养殖密度 | 养殖时间(时段) | 补损标准 |
龟鳖类 | 环池堤周围有高度在0.6米以上的防逃墙;水泥护坡等 | 500只或300公斤/亩 | 4800元/亩 | |
珍珠 | 有配套的珠蚌吊养绳、浮瓶和吊养箱(袋)等 | 600只/亩 | 1年以内或4年(含4年)以上 | 2400元/亩 |
1年(含1年)以上至4年以下 | 3600元/亩 | |||
鳝鱼 泥鳅 |
饲养网箱,网箱单个面积(平面)为1—1.2平方米 | 网箱个数370个/亩且每箱1.5公斤以上 | 2880元/亩 | |
蛙类 | 建有高度1米以上的防逃墙或防逃网;水泥护坡等 | 25只/平方米 | 2880元/亩 | |
龙虾 | 用石棉瓦、花绸布、塑料薄膜或钢纱网等材料建有高0.5米以上的防逃墙 | 150公斤/亩 | 2400元/亩 | |
蟹类 | 用水泥砖、玻璃钢、钙塑板等材料建有高1米以上的防逃设施;养殖池内栽种有适合蟹类食用的水草 | 600只/亩 | 2400元/亩 | |
观赏鱼 | 身长5厘米(含5厘米)以下鱼苗,2万尾/亩;身长5厘米以上鱼苗,1万尾/亩 | 育苗期 | 2500元/亩 | |
一般期 | 1750元/亩 | |||
说明:属空池期、歇业期或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以下的不予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含20%)—80%之间的,按实际密度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80%(含 80%)以上的,按标准补偿。 |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偿标准 |
信鸽 | 信鸽脚上带有全国统一足环;鸽主持有省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足环证》 | 100元/只 |
肉鸽 | 有巢盒、保健砂钵、栖架等必备的养鸽用具 | 3元/只 |
黑天鹅、天鹅、孔雀、斑嘴、鸿雁 | 有铁丝网、钢架屋(棚)、机井等禽类栖身设施和抽水设施等 | 100元/只 |
麂子、豪猪 | 有笼舍、遮阴网、机井、饲养池等设施 | 200元/只 |
兔、竹鼠 | 有笼舍、产仔箱、食碗、饮水器、喂料车等设备 | 10元/只 |
蛇 | 蛇园四周建有高度2.5米以上的围墙,蛇园内设有蛇窝和蛇洞穴、小水沟、草、树木、石头等 | 10元/斤 |
品种 | 补损标准 | 备注 |
狗 | 20元/条 |
1.该补偿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2.转运未达到出栏(出售)条件的猪仔,对养殖户给予提前出栏(出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头以下(含10),1000元;11—50(含50)头,5000元;51—100(含100)头,10000元;101头以上,20000元。 |
猪、羊 | 50元/头 | |
牛、马 | 50元/头 | |
家禽类 | 5元/只 |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 | 主要特征 | |
钢 混 结 构 |
1400 | 二层以上建筑物,整板基础或桩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厘米眠墙。 | |
砖 混 |
一 类 |
1290 | 钢筋混凝基础或桩基础,现浇地梁,层层有圈梁,规定的构造柱,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米,24厘米眠墙。 |
二 类 |
12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钢筋混凝基础,现浇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米,24厘米眠墙。 | |
三 类 |
1100 | 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现浇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米,24厘米斗墙。 | |
砖 木 |
一 类 |
800 | 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
二 类 |
700 | 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 |
木结构类 | 580 | 标准砖石基础,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或杂砖和土筑混砌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 |
偏杂类 | 300 | 标准砖石基础,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3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2米以上。 |
结构类别 | 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备注 |
钢混、砖混结构 | 600 |
1.住宅房屋室外设施以“一户一宅”为标准实行包干补偿。 2.住宅房屋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3.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外的其他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以30元/平方米的标准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也可用于弥补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内的设施包干补偿费的不足。 |
1.包干补偿含房屋室内外所有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和房前屋后树木。 2.固定围墙是指铁艺、水泥柱喷瓷漆的透视围墙和砖砌围墙等。 3.各区县市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补偿标准可结合实际在此补偿标准上分档次实施:钢混、砖混结构400-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500元/平方米、木结构300-400元/平方米。 |
砖木结构 | 500 | ||
木结构类 | 400 | ||
偏杂类 | 100 |
使用类型 | 主体结构补偿标准 | 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备注 |
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 | 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0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 200 |
涉及设备转运的,设备转运费结合市场行情另行补偿。 钢架结构的厂房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3.其他经营性用房室外设施补偿标准: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4.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办公、办学等用房的室外设施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5.与住宅房屋连为一体的房屋不得分割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
其他经营性用房 | 按同类结构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补偿。 | ||
办公、教学等用房 |
经营时间 | 区域 | 标准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 | 1级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1000元/平方米 |
其它 | 800元/平方米 | ||
2级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800元/平方米 | |
其它 | 640元/平方米 | ||
3级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600元/平方米 | |
其它 | 480元/平方米 | ||
4级商服用地 | 临主、次干道 | 400元/平方米 | |
其它 | 280元/平方米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5年以下2年以上(含2年)的 | 1级-4级商服区域补偿标准按以上标准的80%进行补偿。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 |
1级-4级商服区域补偿按22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 ||
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的 | 4级以下商服区域补偿按18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3500元/户.次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过渡费 | 12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内,含两年)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
15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上,自第三年开始计发) | ||
重建误工费 | 2500元/户·月 | 按六个月计算 |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2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
过渡费 | 3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杂、棚面积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