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补偿要求 | |
青苗 补偿 |
附属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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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 3000 | 5000 |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征地面积计算补偿。 2.农用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生长期不到1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予青苗补偿。 6.以上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要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
菜 地 | 4000 | 6000 | |
鱼 塘 (含特种养殖) |
4000 | 6000 | |
旱 地 | 2000 | 3000 | |
林 地 | 3000 | 1000 | |
未利用地 | 1000 | ||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 |
类别 | 规 格 |
搬迁 补助 (元/亩) |
备注 |
各类药材、果树、苗木 | 药材属1年生的、种植密度不少于10000株;属多年生的、种植密度不少于1500株。 | 4000 |
1.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和规格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 2.无合法批准手续的,按2000元/亩给予补助。 |
果树、苗木种植1年生以内,种植密度不少于2000株/亩。 | 2000 | ||
果树、苗木种植3年生以内,种植密度不少于1000株/亩;移栽苗木胸径10厘米以下,种植密度不少于500株/亩。 | 7000 | ||
果树、苗木种植3~5年,种植密度不少于500株/亩;移栽苗木胸径12~20厘米,种植密度不少于300株/亩。 | 14000 | ||
果树、苗木种植5年以上,种植密度不少于200株/亩;移栽苗木胸径20厘米以上,种植密度不少于50株/亩。 | 20000 |
类 别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搬家费 | 10元/㎡ | 住房货币安置的,给予一次搬家费;自拆自建的,给予两次搬家费。 |
误工、农具补助 | 10元/㎡ | |
住房安置过渡费 | 10元/㎡/月 | 过渡期限为12个月。 |
一次性 交通补助 |
5000元/户 | 仅被拆迁房屋未征收其承包经营地。 |
房屋 结构 |
重置价及装(修)饰 补偿标准 |
成色折算 | |
≤20年 | >20年 | ||
框架 楼房 |
1450 | 100% | 90%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1.主体结构:框架结构;卡墙;屋顶炮楼或琉璃瓦尖顶;现浇踏步或实木楼梯;现浇楼面;现浇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8m以上,二楼以上净高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达到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四面为干挂或贴面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实木、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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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 因数 |
1.房屋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按10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450元/㎡计算。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4.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房屋主体补偿,不予装(修)饰补偿。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
房屋 结构 |
重置价及装(修)饰 补偿标准 |
成色折算 | |
≤15年 | >15年 | ||
砖混 楼房 |
1150 | 100% | 90% |
砖混 一层 |
1000 |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1.主体结构:砖混结构两层以上;24cm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实木、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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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 因数 |
1.砖混楼房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按75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400元/㎡计算。 2.砖混一层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按65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50元/㎡计算。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4.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500元/㎡的标准包干补偿。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
房屋 结构 |
重置价及装(修)饰 补偿标准 |
成色折算 | |
≤15年 | >15年 | ||
砖混一层厂房 | 1050 | 100% | 90% |
砖木 厂房 |
930 |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1.砖混主体结构:24cm眠墙,标准梁柱,预制空心板干铺油毡钢丝网砼带隔热层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房屋跨度在8m以上,净高4.5m以上。 砖木主体结构:24cm眠砖墙附50cm×50cm砖柱,砖柱间距3.6m以上;压顶圈梁普通木屋架木柃条木基层;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4.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水泥整体垫层及面层水泥抹光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顶面抹水泥或中级抹灰;外墙为部分贴面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室内水、电系统及配套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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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 因数 |
1.砖混厂房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按70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50元/㎡计算。 2.砖木厂房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按61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20元/㎡计算。 3.砖混厂房无隔热层的,房屋主体补偿扣减50元/㎡。 4.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
房屋结构 |
重置价及装(修)饰 补偿标准 |
成色折算 | |
≤15年 | >15年 | ||
砖木平房 | 960 | 100% | 90% |
土木平房 | 810 |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1.砖木主体结构:24cm眠斗或13墙及木屋架内砖卡墙;预制小梁平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4m以上。 土木主体结构: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各类楼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粉灰;顶面竹席、板条抹灰以上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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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 因数 |
1.砖木房屋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按62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40元/㎡计算。 2.土木房屋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按58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230元/㎡计算。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4.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5.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
房屋 结构 |
重置价及装(修)饰 补偿标准 |
成色折算 | |
≤15年 | >15年 | ||
砖(土)木披屋 | 500 | 不结合成色 |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1.主体结构:24cm无眠斗墙、部分13墙或土砖土筑、节砖墙;青瓦屋面;一方寄搭在主屋墙或高墙上,一坡屋面落水;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2.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面抹灰以上装(修)饰(含顶面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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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 因数 |
1.披屋主体重置价补偿标准按35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150元/㎡计算。 2.不计算房屋内外所有附属设施(含房屋楼顶和室外的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及机房)、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误工和农具补助等费用。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4.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30㎡。 5.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补 偿 要 求 |
预制场 | 150 |
1. 停产停业补助、设施拆装搬迁费等全部费用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结合本表规定标准实行包干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生产经营场地和作其他安置,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 征拆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预制场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
砖厂、 沙场等 |
1. 设施设备残值按评估并经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生产经营场地和作其他安置,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 征拆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
项目名称 | 双 穴 | 单 穴 |
水泥坟 | 2000 | 1500 |
土 坟 | 1500 | 1000 |
备 注 | 无主坟墓或在迁坟公告规定时间内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