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 补偿标准 地类 |
岳阳楼区 | 云溪区 | 君山区 | |||||||
征地补偿费 |
失地农民 社保费 |
合计 | 征地补偿费 |
失地农民 社保费 |
合计 | 征地补偿费 |
失地农民 社保费 |
合计 | ||
I 区 |
水田 | 86292 | 9588 | 95880 | 73764 | 8196 | 81960 | 64152 | 7128 | 71280 |
园地 | 57528 | 6392 | 63920 | 49176 | 5464 | 54640 | 42768 | 4752 | 47520 | |
林地 | 57528 | 6392 | 63920 | 49176 | 5464 | 54640 | 42768 | 4752 | 47520 | |
旱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土地 | 71910 | 7990 | 79900 | 61470 | 6830 | 68300 | 53460 | 5940 | 59400 | |
II区 | 水田 | 71280 | 7920 | 79200 | 61776 | 6864 | 68640 | 54000 | 6000 | 60000 |
园地 | 47520 | 5280 | 52800 | 41184 | 4576 | 45760 | 36000 | 4000 | 40000 | |
林地 | 47520 | 5280 | 52800 | 41184 | 4576 | 45760 | 36000 | 4000 | 40000 | |
旱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土地 | 59400 | 6600 | 66000 | 51480 | 5720 | 57200 | 45000 | 5000 | 50000 |
土地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补偿要求 | ||
青苗补偿 | 附属设施 | |||
水田 | 3500 | 4000 |
1、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的征地面积计算补偿。 2、集体土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补偿,夏秋季按100%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6、种植在土地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青苗,计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7、水浇地地上建有钢架大棚增加8000元/亩、智能自动灌溉系统增加1600元/亩予以补偿。 8、设施农用地中的水产养殖用地指没有灌溉任务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种名贵养殖);形状规整;塘基路面达硬化以上条件;水深度常年保持在2米以上;排、灌渠及设施齐全;各类材质堤埂护坡。若带有休闲功能的(含垂钓中心等)其附属垂钓设施、停车场地、绿化景观等设施补偿费增加2000元/亩。水产养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邻近水田的50%予以补偿。需移塘养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9、专业芦苇地参照邻近水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有专业管理机构,沟渠、道路等设施齐全,且有相应的附属产品加工场所等)。 10、临时用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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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2500 | 2000 | ||
水浇地 (专业菜地) |
5500 | 15000 | ||
水产养殖用地 (专业鱼池) |
5500 | 15000 | ||
林地 | 天然林 | 1000 | 500 | |
人工林 | 2400 | 1000 | ||
未利用地 | 1000 |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 |
品种 | 规格 |
合理种植 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胸径 | 高度 | ||||
各 种 苗 圃 |
1米以下 | 2800-3000 | 7000 |
1.苗圃经营种植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林业、园林、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2.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移栽损失、处置等一切费用。 3.种植密度低于标准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数予以补偿(实际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补偿标准)。 4.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5.设施补偿费按该苗圃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手续齐全的名优特品种,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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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厘米 以下 |
1米以上 | 20000以上 | 8500 | ||
4-9厘米 | 2000以上 | 12500 | |||
10-19 厘米 |
300-450 | 20000 | |||
20厘米 以上 |
150-200 | 35000 | |||
花 卉 |
12000 |
![]() ![]() 补偿单价 种类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产期 |
桔、梨、柚 | 1200 | 2800 | 8000 | 14000 |
桃、李、枣、椒子等 | 1000 | 2400 | 5000 | 10000 |
茶园 | 800 | 1600 | 3800 | 8500 |
葡萄、提子 | 6000 | 10000 | 20000 | |
草莓 | 8000 | |||
西瓜等 | 6000 | |||
药材 | 6000 | |||
备 注 |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50—80株/亩;茶蔸合理栽植密度600—800株/亩。 3.油茶在茶园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不同生长期分别上调50%予以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5.附属设施补偿费按该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大棚种植的葡萄、提子、草莓、西瓜等附属设施按有钢架大棚补偿8000元/亩,有智能灌溉系统的另增加补偿1600元/亩包干补偿(不再补偿该种植前的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树苗;定植期:将苗期的树苗按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进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树;始果期:指果树移栽一年以后,开始挂果,但未达到一定产量的果树;盛产期:果树生长期已经稳定,每年产果达到一定数量,且果树冠径大于2米。 7.上述种类的青苗、设施补偿不得与本办法其他规定重复计算。 |
项 目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混凝土坟 | 3000 |
1、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迁葬地费用据实计入征拆成本。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3、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4、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5、麻石、大理石等豪华坟墓,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6、超过迁坟公告规定期限未迁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 |
砖、石坟 | 2250 | |
土坟 | 1500 | |
尸骨罐 | 600 |
序号 | 结构 | 主体结构、装饰(修)要求 | 征收补偿标准 |
一 | 砖混 |
1.主体结构要求: ⑴砌砖、砌条石、混凝土基础;⑵预制板、现浇架空(防潮层);⑶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的砖砌墙工程 ;⑷现浇、预制楼梯踏步,护栏为金属、木质等;⑸横向承重的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预制);⑹屋顶为现浇钢丝网砼、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⑺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⑻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⑼层高3米。 |
1480 |
2.装饰(修)要求: ⑴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⑵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⑶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⑷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⑸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⑹各类入户防盗门及各类材质装饰(修)门;⑺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⑻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材质雨蓬;⑼各卧室衣柜、壁柜,厨房、洗手间、厕所的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用具、设施齐全;⑽室内各类材质隔墙、水电设施齐全。 |
700 | ||
二 | 砖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⑴砌砖、砌条石基础;⑵竖向墙、柱采用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的砌砖或砌块砌筑;⑶横向木结构楼板;⑷木架、红瓦等屋面;⑸纤维板平顶;⑹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⑺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⑻层高3.2米。 |
1130 |
2.装饰(修)要求 ⑴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⑵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⑶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⑷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⑸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⑹各类入户防盗门及各类材质装饰(修)门;⑺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⑻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材质雨蓬;⑼各卧室衣柜、壁柜,厨房、洗手间、厕所的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用具、设施齐全;⑽室内各类材质隔墙、水电设施齐全。 |
540 | ||
三 | 土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⑴砖石基础;⑵土砖土筑或节砖墙;⑶红瓦屋面;⑷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⑸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⑹层高3.2米。 |
780 |
2.装饰(修)要求 ⑴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或各类地面装饰以上装饰(修)标准;⑵室内墙面贴瓷、刮涂或各类材质墙裙;⑶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⑷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⑸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⑹木质、塑钢、铝合金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⑺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⑻厨房、厕所有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⑼室内各类间墙、水电设施齐全。 |
460 | ||
说明 |
1.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超深基础等费用。 2.房屋主体层高依说明修正,其余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40元/平方米。 3.房屋装饰(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40元/平方米。 4.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装饰(修)。 5.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6.砖混一层平顶房按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增加10%予以计算补偿。 |
序号 | 等级 | 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 | 征收补偿标准 |
四 | 一等 |
结构要求: ⑴砖、石、混凝土基础;⑵砖砌24墙工程 ;⑶现浇、预制平顶红瓦屋面、天沟排水;⑷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⑸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⑹层高2.2米以上。 设施要求: ⑴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⑵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⑶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⑷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
1100 |
二等 |
结构要求: ⑴砖、石基础;⑵砌砖墙体工程;⑶木架、红瓦等屋面或纤维板等平顶;⑷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⑸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⑹层高2.2米以上。 设施要求: ⑴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⑵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⑶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
900 | |
三等 |
结构要求: ⑴砖、石基础;⑵土筑或节砖墙;⑶各类瓦屋面;⑷;层高2.2米以上。 设施要求: ⑴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及以上标准;⑵室内墙面粉刷及以上标准;⑶门窗设施齐全。 |
700 | |
说明 |
1.偏杂屋是指产权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主要包括厨房、厕所、畜舍、农业生产性用房等房屋。 2.有柱无墙的棚子一律计入房屋设施包干补偿范围。 3.偏杂屋不允许评估,不享受安置补助和奖励,无搬家、过渡费。 |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搬家费 | 户·次 | 15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户人数以公告后确定的人口为准。 2.被拆迁户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 3.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时间不超过24个月。由于征地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经批准后从逾期之日起适当增加过渡费标准。由于被征拆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停发过渡费。选择自购商品房安置的,过渡时间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和过渡费。 |
过渡费 | 户·月 | 8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
项 目 | 计提标准 | 备 注 |
征拆服务费 | 依据服务质量比照征收补偿概算总费用1.5%计提 |
1.由从事土地调查、协助公告办理、负责概算编制等工作的征拆机构收取。 2.收费对象为用地单位,不得向被征地者收取。 |
概算审查工作经费 | 按征地拆迁补偿概算费用分段累进制计提,小于等于5000万元,按1%计提,大于5000万元的按0.5%计提。 |
1.市征地拆迁中心负责审核市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报告,概算审查工作经费由市征地拆迁中心收取 2.县(市、区)项目比照市级项目执行。 |
征拆实施工作经费 | 按征地拆迁补偿概算费用分段累进制计提,小于等于5000万元,按2.5%计提,大于5000万元的,按2%计提。 | 由从事现场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及委托评估等工作的征拆机构收取。 |
误工补助费 |
1.按300元/亩标准补助。 2.有房屋拆迁的以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5元/平方米标准增加补助。 |
1.误工费补助是指补助给直接参与、协助、配合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的误工费用。 2.误工费补助以村(居)委会为计算单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