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发布时间:2019-07-26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碧湖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龙文区人民政府:
你区制定的《漳州市碧湖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5日
漳州市碧湖棚户区改造项目
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龙文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
为保障漳州市碧湖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和《漳州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市碧湖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
第二条 征收区域:具体区域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部门: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市龙文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文分局
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漳州市碧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征收期限: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与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及奖励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2.产权调换原则。住宅、店面安置按照“面积对等、差价互补、限量优惠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住宅与店面、车库原则上不予置换,少数被征收人确有需求的,经申请批准后给予置换,但申请置换店面、车库面积的被征收人不予享受任何优惠购买及面积扩购。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原则。住宅房屋征收可以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4.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人“封房单”,被征收人根据“封房单”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的依据。
5.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宿舍及其它配套用房等和专用仓库用房,其它生产性建筑及其相应的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6.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碧湖生态园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综〔2010〕131号)的规定处理。
7.在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村集体用房,在安置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村集体用房的特殊性的使用。
8.违法建筑不予安置原则。违法建筑不予安置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第七条规定执行。
9.征收规定期限指项目组书面通知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时限。
第五条 安置地点: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在鸿浦豪园。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共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1.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为有效权源用地:
(1)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2.征收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建筑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征地补偿费。
3.住宅权属及面积认定:
(1)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征收住宅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
(2)1999年—2001年12月间建成的,不予补偿,但2001年12月份航拍图上有标注,且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90%的安置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9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的安置奖励。
(3)2002年1月—2009年7月间建成的,不予补偿,但2009年7月份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且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70%的安置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7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60%的安置奖励。
(4)以上被征收房屋扣除安置奖励后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5)2009年7月后建造的住宅,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6)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漳政综〔2011〕63号)规定,被征收人符合“双困户”条件的,在安置补偿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最低保障的办法。其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被征收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平方米,不补差价;其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被征收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60平方米,不补差价;双困户原则上不予扩购,如因结构原因本着自愿购买的原则,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按建安成本价购买,在21-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4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7)本项目征收通告发布后再发生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及奖励。
4.店面权属及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同时应当持有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不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安置补偿。
5.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宿舍及其它配套用房等和专用仓库用房,其它生产性建筑及其相应的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以下简称“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权属及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厂房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其它生产性建筑及其相应的配套用房指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不明确的,但实际为生产性用途及办公、宿舍等配套用房:
(1)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即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一致的)。
(2)1999年—2001年12月间建成的,不予补偿,但2001年12月份航拍图上有标注,且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90%的货币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9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的货币奖励。
(3)2002年1月—2009年7月间建成的,不予补偿,但2009年7月份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且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70%的货币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7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60%的货币奖励。
(4)以上被征收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扣除货币奖励后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5)2009年7月后建造的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6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6.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计算。
7.凡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住宅、店面、生产及配套建筑物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八条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二章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第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果树、水面养殖补偿、不含坟墓及建(构)筑物补偿),蓝田镇征地补偿标准为79300元/亩、步文镇征地补偿标准为84500元/亩。
2.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金斗”墓补偿标准1000元/座、土墓1500元/座、水泥墓2000元/座。
3.关于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集中迁移经费补助问题
项目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坟墓需集中迁移安置的,由项目所在村委会提出集中迁移安置申请,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所在村委会负责落实集中迁移与安置。实行集中迁移安置的坟墓,每座坟墓在执行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的基础上另行补助500元经费,坟墓集中迁移安置补助经费统一由龙文国土分局从补偿款中列支,由项目所在村委会包干,专款用于坟墓迁移安置。
第十条 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企业用地及批多建少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企业用地补偿(含征地补偿、土方回填费用补偿及缴交税费):
(1)国有出让用地的,步文镇范围内的按17万元/亩补偿、蓝田镇范围内的按16.5万元/亩补偿;(2)国有划拨用地的,步文镇范围内的按16万元/亩补偿、蓝田镇范围内的按15.5万元/亩补偿;(3)使用集体土地的,步文镇范围内的按14万元/亩补偿、蓝田镇范围内的按13.5万元/亩补偿。
2.个人建房用地补偿(含征地补偿、土方回填费用补偿及缴交税费)220元/平方米。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住宅、店面征收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按下表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补偿单价 |
框架结构 |
4264 |
砖混结构 |
4064 |
砖木结构 |
3864 |
土木结构 |
3664 |
备 注 |
(1)以上补偿价格均包括土地、建筑物等;
(2)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
被征收店面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档次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外 街 |
8600 |
8000 |
7500 |
7000 |
内 街 |
8000 |
7500 |
7000 |
6500 |
备 注 |
在通知征收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可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安置房建设成本多层为3000元/平方米,高层为3500元/平方米(不含安置地征收成本),多层安置房优惠价为4264元/平方米,高层安置房优惠价为5988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安置时段内市区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
(2)按住宅房征收可安置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并补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可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优惠价结算;如一户中选择产权置换同时存在店面和住宅的,其优惠购买只能享受一次;如产权为共有的,其优惠购买也只能享受一次;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超面积购买部分8层以上(含第8层)每增加一层补楼层差价50元/平方米。
(3)经申请批准后,住宅置换车库的,按2.1∶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住宅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计算。
(4)经申请批准后,住宅置换店面的,按外街3.5∶1、内街3∶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店面产权调换的补差价标准×置换后店面面积进行计算。住宅置换店面夹层的,按外街2∶1、内街1.5∶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住宅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计算。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800元,店面夹层不加价。
(5)产权调换以后,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
3.住宅可安置面积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差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被征收房屋结构 |
安置房结构 |
补差价(元/平方米) |
框架结构 |
框架结构 |
100 |
砖混结构 |
框架结构 |
120 |
砖木结构 |
框架结构 |
150 |
土木结构 |
框架结构 |
180 |
备 注 |
如被征收房屋手续不完整的,在补差标准基础上另加80元/平方米。 |
4.安置房初装修标准为:安置房室内房间砖砌隔墙,室内安装房间门,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层,进户门为双框单扇防火防盗钢制门,店面外门为彩钢卷帘门。
5.选择店面产权调换的补差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被征收店面结构 |
安置店面结构 |
补差价(元/平方米) |
框架结构 |
框架结构 |
1300 |
砖混结构 |
框架结构 |
1350 |
砖木结构 |
框架结构 |
1400 |
备 注 |
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5m2以内(含5 m2)的,按外街店面10800元/ m2,内街店面8800元/ m2优惠购买;超过5 m2的,外街按16000元/ m2、内街14000元/ m2购买。 |
6.外街店面是指沿市政道路的店面;内街店面是指沿小区道路的店面。
7.被征收住宅、店面装修部分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偿(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住宅、店面装修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补偿
标准 |
主要特征 |
一类 |
400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缸砖、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入户门为实木门或双层防盗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石板材或防滑地板砖,全磁砖墙面;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二类 |
300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粉刷;地板为缸砖;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磁砖墙裙;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加铁栅、阳台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砖,局部磁砖墙面;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三类 |
200 |
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含斗底砖);内墙面、天棚为普通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墙面为普通粉刷;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四类 |
100 |
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内墙面、天棚为白灰抹平(无涂料);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白灰抹平;水电具备。 |
五类 |
0 |
无装修房屋。 |
备 注 |
(1)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别下调一档;
(2)按每层具体装修情况区分类别。 |
第十二条 生产及配套建筑物的货币补偿
1.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安置补偿执行货币补偿,补偿后建筑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生产及配套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补 结
偿 构
价
类别 |
框架
结构 |
砖混
结构 |
砖木
结构 |
标准 |
一类 |
2500 |
2000 |
1500 |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
二类 |
2200 |
1700 |
1200 |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
三类 |
2000 |
1500 |
1000 |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 |
备注 |
(1)以上补偿价格均包括土地、建筑物等;
(2)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的高度计算指从室内地面至檐口;
(3)厂房中涉及到生产性专有设备的采用评估进行补偿;
(4)对被征收的工业企业(含仓储),征收人除根据经营者提供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社保卡的职工人数,按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经确定合法的砖木以上结构的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50元/平方米·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5)蘑菇房等农业生产性用房及私自将农业生产性用房更改为其他用途的,均按第三类标准执行。 |
2.临时建筑物按下表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主 要 材 料 |
补偿单价 |
一类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石棉瓦(彩板),墙体为机砖 |
216 |
二类 |
主架为钢(砖木),屋面为石棉瓦(彩板) |
144 |
三类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 |
60 |
备注 |
(1)以上补偿价格包含结构补偿及停产停业奖励;
(2)临时建筑物内有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20元;
(3)临时建筑物超过4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层高的高度计算指从室内地面至檐口。 |
3.构筑物、附属物按下表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
20 |
种 类 |
计算
单位 |
补偿价 |
备 注 |
单纯房屋基础 |
混凝土地梁 |
平方米 |
160 |
指无地上建筑物的已完成基础部分,临时建筑不包含在内。 |
条石砌体地梁 |
平方米 |
90 |
井 |
生活水井 |
口 |
1000 |
|
工业水井 |
口 |
2500 |
指作为生产性用房配套设施 |
围墙
(含大门) |
精装修 |
平方米 |
12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普通粉刷 |
平方米 |
1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无粉刷 |
平方米 |
8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埕院 |
石板 |
平方米 |
50 |
指住宅内的埕院 |
水泥 |
平方米 |
45 |
砖 |
平方米 |
40 |
炉灶 |
土 |
个 |
1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砖 |
个 |
2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瓷砖 |
个 |
3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水池 |
抹水泥砖 |
个 |
8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砖贴瓷贴 |
个 |
12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工业水池、灰池 |
立方米 |
6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厕所 |
茅厕 |
间 |
8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三化厕 |
个 |
1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公厕 |
平方米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其它 |
浴室 |
间 |
6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水塔 |
普通 |
个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不锈钢 |
个 |
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电话移机 |
部 |
120 |
|
宽带移机 |
部 |
120 |
|
有线电视移机 |
部 |
120 |
|
空调移机 |
台 |
150 |
|
三相电 |
KW |
200 |
200元/KW应提供电力部门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征收期限内注销,逾期不予补偿 |
变压器补偿费 |
KVA |
200 |
|
机台搬迁费 |
台 |
200 |
|
1.3米卷板机 |
台 |
600 |
搬迁费 |
2.0米卷板机 |
台 |
800 |
搬迁费 |
2.6米卷板机 |
台 |
1000 |
搬迁费 |
砂光机、粉碎机、切片机(大型) |
台 |
600 |
搬迁费 |
蒸汽压板机、锅炉(无基座) |
台 |
1800 |
搬迁费 |
蒸汽压板机、锅炉(含基座) |
台 |
4000 |
搬迁费 |
4.村社自筹资金建设的集体所有设施补偿标准(生产性用房可参照本条款):
(1)村主干道含水渠(砼厚度10cm以上的)100元/平方米;无水渠的(砼厚度10cm以上的)80元/平方米;单独条石结构水渠50元/米。
(2)水泥电线杆(Ф150×7000mm以上)含电线250元/根。
(3)自来水给水管网(Ф100 mm以上)含迁移费用及自来水损失按150元/米。
第十三条 对实施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搬迁补助 临时过渡
第十四条 房屋搬迁补助
1.搬迁过渡期限: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搬迁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人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过渡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下表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及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下表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及第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项目
标准 |
搬迁补助费
(元/平方米·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
漳州市区 |
住宅 |
生产营业用房 |
仓储办公用房 |
住 宅 |
3 |
6 |
6 |
5 |
备注 |
1.搬迁补助费≥2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2.以可安置面积计算。
3.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当月算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当月为止。属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超出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征收人应按5元/平方米·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交房书面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五章 优惠奖励与补助
第十五条 住宅及店面优惠、奖励与补助
1.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400元/平方米。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2.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5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上,给予奖励4元/平方米·月。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2元/平方米·月。若安置时间超过过渡期限的,奖励部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双倍计算。
3.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常住户年龄70周岁以上的被征收人,每人一次性老人补助2000元;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2000元、二级残疾的1800元、三级残疾的1500元;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同一项目只能领取补助费一次,不重复享受)
4.因征收造成店面的停业损失,征收人应按被征收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50元/平方米·月的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农村住宅未经批准更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更改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5.因征收住宅房屋给常住户年龄70周岁以上及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的被征收人造成自行过渡困难的,如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常住户年龄70周岁以上的给予3000元/人一次性自行过渡奖励;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给予5000元/户一次性自行过渡奖励。(同一项目只能领取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高不低于2.4米为前提)
1.阁楼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上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2.阁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50%面积给予补偿。
3.阁楼层层高低于1.8米,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4.被征收房屋阁楼权属及面积认定参照第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是指从阁楼地板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是指从房屋地板至阁楼地板的垂直距离。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被征收人拒不执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煸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