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
发布时间:2019-08-02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渭临政办发〔2015〕99号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渭南市临渭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渭南市临渭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渭南市临渭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渭南中心城市临渭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征收评估是指评估机构依据项目实施公告,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对项目区内房屋实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 房屋评估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依法开展房屋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建立渭南市临渭区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息资源库,通过在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公告,对进入信息资源库的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入库评估机构有资格参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未入库评估机构一律不得参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暂停公告后,区城改办应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情况向入库评估机构通知,入库评估机构根据通知向区城改办提交参与项目评估工作申请。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区城改办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入库评估机构参与。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公告等形式,将报名申请参加评估的评估机构基本信息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区城改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5日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得票率超过5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十二条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公证部门、被征收人代表的监督下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被征收人,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被选定评估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区城改办按项目评估合同的5%缴纳违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及其它违法行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予以处罚,并将违规评估机构清理出信息资源库,不得参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两年。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