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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2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程序》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处室、监察支队,招投标中心、质监站: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我办制定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程序》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程序》,并经2015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严肃性,已经审批的方案继续有效,但我办不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结转,凡已结转的,均以最后一次方案结转批复为准。
  凡经审批、备案、结转的方案,一律不得擅自变更;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发生变化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未发生变化,但方案经审批、备案后三年内仍未启动房屋征收工作的,原审批、备案文件一律作废,须按市政发〔2014〕34号文件的规定,重新编制方案,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附件:1.《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程序》
     2.《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市城改办
2015年3月5日
附件1: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审核
工作程序
(民间投资)
一、主要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二、承办处室
城中村工作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工作处(国有土地上)
三、申报条件
1.已列入项目改造计划。
2.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
3.《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且已通过专家论证会论证。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申报资料
1.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
2.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三份。
《方案》的编制、报审应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主要内容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方案》专家论证会意见及相关资料。
4.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投资企业准入的批复(原件1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确定的投资主体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投资数额、改造规模、协议解除条款等。
五、办理程序
1.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资料;
2.承办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核;
3、承办处室会同市棚改办相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意见;
4.凡符合条件的,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承办处室按照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关于同意×××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
凡不符合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将原申报资料退回。
六、办理时限
要件齐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自申报资料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
附件2: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
工作程序
(政府投资)
一、主要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二、备案处室
城中村工作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工作处(国有土地上)
三、备案条件
1.已列入项目改造计划;
2.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
3.《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且已通过专家论证会论证。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备案资料
1.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的报告》。
2.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三份。
《方案》的编制、报审应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主要内容应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方案》专家论证会意见及相关资料。
五、备案程序
1.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向市棚改办提交备案资料;
2.承办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承办处室按办内规定程序办理《关于×××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同意备案的通知》。
4.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办处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将原备案资料退回。
六、备案时限
要件齐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自备案资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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