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优惠政策 |
分 项 内 容 |
牵头单位 |
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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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争取中央 补助资金 |
棚户区改造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
市城乡建委 |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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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类补助资金。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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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渝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及所属企业集团补助资金。 |
市经济信息委 |
中央在渝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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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级补助 资金 |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改造量拨付。 |
市国资委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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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重点企业集团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改造量拨付。 |
市国资委 |
市属重点企业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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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费减免 |
主城区 |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支出。 |
市财政局 |
注:由市城乡建委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民防办、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对改造房屋数量及新建项目情况进行审查;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城乡建委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负责兑现支持政策。 |
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
市城乡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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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市民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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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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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郊区县(自治县) |
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落实相应的规费减免流程,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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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 |
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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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减免。 |
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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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融支持 |
申请棚户区专项贷款。 |
市金融办 |
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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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企业债券。 |
市发展改革委 |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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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利用及规划保障 |
纳入各地供地计划,优先审批,应保尽保。 |
市国土房管局 |
有关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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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 |
土地供应、安置房用地划拨转出让。 |
市国土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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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调整和规划指标调整。 |
市规划局 |
有关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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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郊区县(自治县) |
涉及土地供应、安置房用地划拨转出让、用地性质调整和规划指标调整的,由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责任部门,明确工作流程,及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