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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
发布时间:2019-08-06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政通〔2018〕31号)
贵港市201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201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320号)批复,同意征收港北区根竹镇江口村的集体土地9.4891公顷(折合142.337亩),并收回原由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12.0582公顷(折合180.873亩),合计 21.5473公顷(折合 323.210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1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港北区根竹镇江口村;收回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根竹西江产业园区内(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合计 农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草地
旱地 果园 其他园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田坎 其他草地
港北区根竹镇江口村 第4村民小组 集体 5.3551 4.3395   0.5021 0.0474   0.3830 0.0322 0.0509
第5村民小组 集体 1.2440 0.8952   0.1168 0.2320        
第18村民小组 集体 1.7188 1.1676 0.4948 0.0564          
第19村民小组 集体 1.1712 0.8080   0.3439   0.0193      
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 国有 12.0582 10.1682   0.9514 0.3859 0.2036 0.1384 0.1349 0.0758
面积总合计 21.5473 17.3785 0.4948 1.9706 0.6653 0.2229 0.5214 0.1671 0.1267
四、分区域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地类 面积(公顷) 分区域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旱地 17.3785 69.0000~74.0250
果园 0.4948 69.0000
其他园地 1.9706 69.0000~74.0250
农村道路 0.6653 69.0000~74.0250
坑塘水面 0.2229 69.0000~74.0250
沟渠 0.5214 69.0000~74.0250
田坎 0.1671 69.0000~74.0250
其他草地 0.1267 27.6000~29.6100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地上的青苗(林木)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办理被征收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姚若厅 联系方式:4553699。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被征收(收回)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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