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7
大理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大府登〔2017〕 2号
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现公布《大理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大理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大理城区外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定的范围,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主管部门,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能履行职责。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区一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六条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建筑物;
(二)改变土地用途;
(三)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四)户口的迁入或者分户;
(五)在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构筑物;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七条 下关城区(含天井、满江)、凤仪城区、海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宅基地上房屋面积认定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认定,坚持“一户一宅、依法取得”原则,以具有完整宅基地手续或经国土部门核准的面积进行认定。认定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土部门制定细化标准予以明确界定。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面积,以合法宅基地按建筑密度80%作为基底面积乘以4计算,计算结果不超过450平方米(含450平方米)的按照计算结果认定,计算结果超过450平方米的按照450平方米认定。
前款规定范围和大理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片区规划条件,参照前款规定的计算认定方法具体制定面积认定标准。
第八条 下关城区(含天井、满江)、凤仪城区、海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房屋面积置换、货币补偿和房屋面积置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进行安置。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宅基地上无永久建筑的一律按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宅基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上的房屋,按认定面积进行“房地合一”补偿(补偿最高标准见附表1)。建筑面积小于450平方米、层数低于四层的,除对实际面积予以评估补偿外,对不足认定面积部分补差(补差政策见附表2);四层以下建筑面积大于450平方米的,按认定面积进行评估补偿,超出部分按建安成本予以补偿;五层、六层按照建安成本予以补偿;七层及以上部分不予补偿,且按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2.宅基地上无永久建筑的,以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认定面积进行补差(补差政策见附表2)。
(二)房屋面积置换
按所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1:1置换。
1.现状楼层超过四层的。四层以下(含四层)建筑面积大于450平方米的,按450平方米置换,大于450平方米的部分和五层、六层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本货币补偿;四层以下(含四层)建筑面积小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五层、六层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本货币补偿;七层及以上建筑面积不予补偿,且按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2.现状楼层在四层及其以下的。建筑面积大于450平方米的,按450平方米置换,大于45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安成本补偿;建筑面积小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并享受补差政策,补差政策为:按认定面积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差(补差政策见附表2)。
(三)货币补偿和房屋面积置换相结合方式。由各征收实施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制定货币补偿与房屋面积置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内容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前款规定范围和大理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面积置换、宅基地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采用房屋面积置换方式安置补偿的,置换面积参照片区规划条件进行认定。
第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将住宅改为其他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补偿安置。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经批准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委托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与房屋建筑面积同步认定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对被征收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按相关补偿标准评估后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同片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赁价格制定补助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建筑面积且不超过450平方米的原则,一次性计发6个月。
2.选择房屋面积置换方式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以选择房屋面积置换的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费。在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住宅,自逾期之月起至置换房屋交付后次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面积置换相结合方式的,按各自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1500元/户计发一次,选择房屋置换方式的住宅按1500元/户计发两次。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各片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属户、孤寡户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4000元的困难救济补助,涉及多人的不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两区一委”、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在开展征收补偿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片区、村( 组)的实际情况,按“一村一策”、“一项目一策”的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确保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按照本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面积置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八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材料原件交回,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
附表2: |
大理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差政策最高标准表 |
序号 |
所在区域 |
补偿价
(元/m2) |
1 |
下关城区 |
西洱河以南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3600 |
2 |
西洱河以南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3500 |
3 |
西洱河以南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3000 |
4 |
西洱河以北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3600 |
5 |
西洱河以北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3500 |
6 |
西洱河以北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2900 |
7 |
下关城镇规划区Ⅳ级住宅用地范围 |
2000 |
8 |
天井片区 |
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2400 |
9 |
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1900 |
10 |
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1600 |
11 |
满江片区 |
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1400 |
12 |
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1300 |
13 |
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1100 |
14 |
Ⅳ级住宅用地范围 |
1000 |
15 |
凤仪片区 |
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1100 |
16 |
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1000 |
17 |
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900 |
18 |
Ⅳ级住宅用地范围 |
800 |
19 |
海东片区 |
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1100 |
20 |
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900 |
21 |
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800 |
附表1: |
大理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最高标准表(房地合一价) |
序号 |
所在区域 |
房屋结构 |
补偿价
(元/m2) |
1 |
下关城区 |
西洱河以南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4700 |
2 |
砖木 |
4800 |
3 |
砖混 |
5100 |
4 |
框架 |
5300 |
5 |
西洱河以南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4600 |
6 |
砖木 |
4700 |
7 |
砖混 |
5000 |
8 |
框架 |
5200 |
9 |
西洱河以南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4100 |
10 |
砖木 |
4200 |
11 |
砖混 |
4500 |
12 |
框架 |
4700 |
13 |
西洱河以北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4700 |
14 |
砖木 |
4800 |
15 |
砖混 |
5100 |
16 |
框架 |
5300 |
17 |
西洱河以北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4600 |
18 |
砖木 |
4700 |
19 |
砖混 |
5000 |
20 |
框架 |
5200 |
21 |
西洱河以北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4000 |
22 |
砖木 |
4100 |
23 |
砖混 |
4400 |
24 |
框架 |
4600 |
25 |
下关城镇规划区Ⅳ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3100 |
26 |
砖木 |
3200 |
27 |
砖混 |
3500 |
28 |
框架 |
3700 |
29 |
天井片区 |
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3500 |
30 |
砖木 |
3600 |
31 |
砖混 |
3900 |
32 |
框架 |
4100 |
33 |
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3000 |
34 |
砖木 |
3100 |
35 |
砖混 |
3400 |
36 |
框架 |
3600 |
37 |
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700 |
38 |
砖木 |
2800 |
39 |
砖混 |
3100 |
40 |
框架 |
3300 |
41 |
满江片区 |
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500 |
42 |
砖木 |
2600 |
43 |
砖混 |
2900 |
44 |
框架 |
3100 |
45 |
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400 |
46 |
砖木 |
2500 |
47 |
砖混 |
2800 |
48 |
框架 |
3000 |
49 |
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200 |
50 |
砖木 |
2300 |
51 |
砖混 |
2600 |
52 |
框架 |
2800 |
53 |
Ⅳ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100 |
54 |
砖木 |
2200 |
55 |
砖混 |
2500 |
56 |
框架 |
2700 |
57 |
凤仪片区 |
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200 |
58 |
砖木 |
2300 |
59 |
砖混 |
2600 |
60 |
框架 |
2800 |
61 |
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100 |
62 |
砖木 |
2200 |
63 |
砖混 |
2500 |
64 |
框架 |
2700 |
65 |
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000 |
66 |
砖木 |
2100 |
67 |
砖混 |
2400 |
68 |
框架 |
2600 |
69 |
Ⅳ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1900 |
70 |
砖木 |
2000 |
71 |
砖混 |
2300 |
72 |
框架 |
2500 |
73 |
海东片区 |
Ⅰ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200 |
74 |
砖木 |
2300 |
75 |
砖混 |
2600 |
76 |
框架 |
2800 |
77 |
Ⅱ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2000 |
78 |
砖木 |
2100 |
79 |
砖混 |
2400 |
80 |
框架 |
2600 |
81 |
Ⅲ级住宅用地范围 |
土木 |
1900 |
82 |
砖木 |
2000 |
83 |
砖混 |
2300 |
83 |
框架 |
2500 |
货币补偿最高标准根据片区商品房预售单价及片区基准地价的变化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如遇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则及时依据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