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区棚户区房屋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14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处理工作细则》修订补充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办、局,各有关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成本审核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洮北区政府对《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处理工作细则》(白洮政办函〔2017〕26号附件1,以下简称《细则》)进行梳理,在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处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经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对《细则》进行适当修订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一、《细则》第三章增加第九条。
第九条 超出补偿方案的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补偿事宜,由《细则》中规定的鉴定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认定处理,按评估价值补偿。
二、《细则》原第四章第九条第一款增加第5项。
5.房屋产权证照面积超出部分,按无证房屋认定、处理。
三、《细则》第四章原第九条增加第(四)款。
(四)鉴定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附属物、特殊装饰装修等征收补偿方案未规定的事宜,进行认定、处理。
四、《细则》原第四章第十条增加“经营面积由鉴定组认定、补偿”。
五、《细则》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顺延。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