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2-26
“以租代征”的产生和存在原因是什么?
一、直接原因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有关
1、农民对于土地权利的丧失
现有征地制度是以农民土地权利的转移为其核心特征的。当集体土地被征收成为国有土地,进入工业化、城市化范围之内的时候,农民丧失了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相反,以租代征意味着农民并未丧失对于那些进入工业化、城市化范围的土地的所有权,工商企业所获得的只是有限时间内的使用权。
2、农民的土地利益受损
土地补偿标准太低。土地补偿按《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按照前3年平均亩产年产值计算,最高不超过30倍。可是在实际执行中,因30倍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一般都很难达到,多数都在15—25倍之间,按照一般耕地计算,农民被征用一亩地,实际得到补偿一般在2-3万(不含城市郊区)左右。
再者,征地制度给予农民的补偿多数是一次性的,农民在一次性获得这笔补偿后,就丧失了对土地的一切权利,成为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相反,以租代征让农民有权永久性分享土地收益,而且,随着土地增值,这种收益也理应水涨船高。
3、征地程序不完善
在征地程序方面,农民缺位,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也是“以租代征”行为蔓延的因素。本来,我国的征地补偿有着严格的民主议定程序,农民应有参与权。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农民的意愿往往难以表达,无形中增大了农民与征地部门的对立情绪。而“以租代征”最大的优势在于,农民能直接与占地单位讨价还价,确保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不丧失,所以农民宁可被“长期租赁”也不愿意征用。
二、深层次根源与我国农村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有关
根据我国的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与集体两种所有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入流转渠道,如可以设定担保物权、进行交易等等。但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土地除了作为自然的可利用资源之外,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农民生活等其他的作用,虽然按照现行的法律可以转包、转租,但由于其不能出让、设定担保物权,集体土地仍然不能实行商品化以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合理的配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集体土地的两种权益的差别应逐步地予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