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维权指南 > 其他维权 >
房屋征收和补偿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请注意!
发布时间:2020-04-10

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应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的前置条件
1、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8条规定列举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是实施房屋征收最核心的前置要件。
2、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的范围应当与建设活动的范围保持一致,建设活动的范围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
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提醒:房屋征收和补偿要遵循以下这几项基本原则,否则就是违法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坚持决策民主的原则,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要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
坚持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实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有一个,就是公平补偿。从立法用意来讲,为了加重补偿一定要公平的分量,立法时特意把它放到了第二条,公平补偿与上述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工作过程。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