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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征地案例:未履行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职责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十七(广西玉林·征地未履行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职责,市政府不作为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6年11月18日,庞先生等29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庞先生等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玉林市政府提出协调申请,玉林市政府将协调申请以信访程序交由信访部门处理。
庞先生等人不服信访部门答复,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西区政府)申请对案涉征地补偿争议予以裁决,后又对广西区政府的答复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玉林市政府未履行协调职责。
2020年6月,庞先生等人再次申请玉林市政府履行协调职责,却仍被转至信访部门处理。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玉林市政府两次将庞先生等人的协调申请转至信访部门处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玉林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庞先生等人的协调申请后,仅以信访程序作出处理,不能视为其已履行协调程序。
由于协调程序是裁决程序的前置程序,故庞先生等人的协调申请只有在玉林市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进入裁决程序。玉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协调职责,客观上剥夺了庞先生等人申请裁决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玉林市人民政府履行协调职责的期限应为两个月。
据此,庞先生等人就玉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协调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玉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职责的行为违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协调征地补偿标准的职责。
【律师说法】
本案判决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修改了此项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注:本案所援引的上述法条已在2021年修订版中废止,相关规定可参考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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