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硕律师解读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发布时间:2022-07-20
只要是拆迁改造都绕不开一个话题,即补偿安置。房屋拆迁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若是因安置地点太偏僻,交通不便等情况导致原有的生活水平下降,那就有些有违初心了。
那么就有人问了,我的房子拆迁后,我可以选择回迁安置吗?下面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来给大家进行解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的征收中,对于旧城区改造的,被征收人提出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回迁"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一种具体补偿方式。
在房屋拆迁的时候,拆迁户有选择权,如果征收方只提供某一种方式,属于违法拆迁,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