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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拆迁案例:未进行征收补偿即强制拆除房屋
发布时间:2023-01-16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江苏徐州·房屋征收):未进行征收补偿即强制拆除房屋,区政府被判违法
【事实概要】
2018年4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将王先生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权台村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王先生始终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10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王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王先生遂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来硕律师经过分析认为,王先生的房屋已经被纳入了征收范围,贾汪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亦是案涉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主体,理应为案涉强拆行为承担违法责任。
2018年11月,来硕律师代理王先生以贾汪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一、关于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本案中,涉案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原告提交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说明该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贾汪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是房屋被拆除的直接受益人,其虽辩称未组织实施拆除行为,但未提交由其他主体实施的证据。考虑到涉案房屋处于征收范围的事实,该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应认定为贾汪区政府。
二、关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将涉案房屋交付拆除。贾汪区政府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即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2019年9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在未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进行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被征收人要及时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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