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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19-04-2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权指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定的征收房屋的条件、原则有哪些?
关于房屋征收的条件和原则,可归纳为:“无公共利益无征收”“无民主程序无决定”“无公平补偿无搬迁”“无法院判决无强拆”。
无公共利益无征收:是指政府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征收;
无民主程序无决定:是指政府决定征收前,应先召开听证会;补偿方案也应该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修改补偿方案。
无公平补偿无搬迁:是指只有对被征收人房屋依法、合理补偿后,才能够强制拆迁房屋。
无法院判决无强拆:是指只有经过法院审判,裁定准予强拆房屋的情况下,才能够强拆被征收房屋。

一、 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公共利益,就是指公众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为国防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旧城区改建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才属于公共利益。
二、 房屋征收的主体、实施单位是什么?
根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它负责作出征收决定、制定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法院强拆及依据法院的执行决定组织强拆等。
 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成立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当然,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人员组成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三、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1、有权对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决定方案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房屋征收;
3、对征收补偿方案发表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4、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违法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5、参与选择并决定评估公司;
6、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享有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及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
7、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决定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8、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并且享有在诉讼及复议期限内,房屋不被强制执行的权利。
四、法律对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哪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决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应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不低于周边同等档次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选择产权安置的,应遵循“拆一换一、互补差价”的原则,即,多大面积的拆迁房屋安置多大面积的回迁房屋。回迁房屋应该就近安置,且标准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五、住宅进行经营,房屋征收中能获得额外的补偿吗?
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房屋除了参照经营性用房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外,因房屋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该获得补偿。该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无法确定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六、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首先有权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原评估公司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有权强拆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
八、逼迫情况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逼迫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签署人可以在签订合同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九、被征收人如何监督房屋征收工作?
1、被征收人如果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征收工作中有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另外,监察机关也有义务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察。
2、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征收工作中,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发现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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