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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拆迁案例:未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社会稳定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河南周口征收决定):未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8年9月,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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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拆迁案例:未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社会稳定

发布时间:2022-07-07 热度: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河南周口·征收决定):未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8年9月,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淮政[2018]50号《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北关沟(北二环-古蔡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翟先生位于淮阳县北关太昊陵市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上述决定在作出前,淮阳县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亦未足额到位。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确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仅有六份信访评估征求意见表,首先,填写征求意见表的被征收人均已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其意见不具有普遍性,不能证明该征收项目已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其次,没有证据证明该六份征求意见表的真实性;再次,其中一名填写征求意见表的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内容存在逻辑瑕疵,且协议签订主体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存疑;最后,淮阳县人民政府以此六份征求意见表代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亦无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相关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支付时间显示,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不满足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的法定要件。
翟先生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9年6月3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淮政[2018]50号《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北关沟(北二环-古蔡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违法。


【律师说法】
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特殊情形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的,应举行听证会进行修改。作出征收决定前,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公告,并载明救济权利及方式。
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对相关程序有明确规定,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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