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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补偿金额被修改,拆迁户该如何应对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协议签订后补偿金额被修改,拆迁户该如何应对

案件概要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周彤两位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件。 主人公郑某,浙江衢州人,2018年因衢州高铁新城城中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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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补偿金额被修改,拆迁户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2-06-30 热度:

案件概要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周彤两位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件。
主人公郑某,浙江衢州人,2018年因衢州高铁新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要,郑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与征收部门多次协商后,双方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2018年7月21日,郑某签署了《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一式五份,并对签约现场进行了拍照及录像。然而,当郑某签字并按手印后,政府工作人员却将五份协议全部收回,说是要带回去盖章后再拿给郑某。
2018年8月15日,乡政府组织人员将郑某的房屋拆除。

直至2018年底,在郑某的反复催促下,乡政府才将一份盖好章的协议复印件拿给郑某,此时郑某发现,乡政府竟然擅自替换了协议内容,将此前商定的补偿金额进行了修改,乡政府的行为令郑某气愤不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案经过
2019年3月,两位律师介入此案后立即针对该补偿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在庭审过程中明确了郑某与乡政府未达成生效协议的事实。
这次庭审让乡政府重新审视了自己的行为,发现了问题。或许是为了补救,乡政府于2019年7月29日向郑某下达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姜家山乡人民政府在仓促之下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自然是漏洞百出的,燕律师在收到这份补偿决定书时当即指出了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程序方面暂且不论,从主体来看,姜家山乡人民政府就不具备作出该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
周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并指导郑某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2019年10月初,柯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律师在法庭上简要陈述了乡政府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存在的几项违法问题,之后由于其他原因,暂时休庭。
2019年10月28日,正在等待第二次开庭通知的郑某却收到了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决定。该决定书载明:2019年7月29日,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人民政府作出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经自查发现,由乡政府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体的规定,现决定:撤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2019年11月29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浙0802行初261号行政判决书。
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故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人民政府不具有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在诉讼中主动撤销其对原告所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原告在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被告自行撤销后,坚持诉讼,被诉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最终判决:确认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随着该份判决的生效,补偿决定一案暂时告一段落,但是郑某的维权之路还将继续,我们会跟踪案件的进展,及时为大家更新。
律师说法
在被告自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后,原告可以选择撤诉,也可以选择不撤诉。在原告不撤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则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之规定,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结合郑某的遭遇,周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保留协议原件,即便是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当尽可能地保留证据,以防出现如本案中出现的协议被更改的情况时,由于无法举证而造成自身利益的严重受损。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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