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简单行政争议中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与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通过总结《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19-07-29 热度:
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简单行政争议中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与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通过总结《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简易程序的立法经验,以及简易程序在行政诉讼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合理调整。
依据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如在行政强制中,对于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执法人员无法按照一般程序先行报告机关负责人并获得其批准,也可以单场实施强制,并在24小时内返回机关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纠纷中都有可能涉及款额争议,尤其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案件大部分争议都集中在金钱给付上。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行政争议可以诉诸于更简便的渠道加以解决,当事人也不再会因为考虑到涉及款项较小而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从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经验还比较薄弱,案件所牵涉的利益往往不大但疑难案情的比例却很高,很多案件需要进行较为深入的思考研判才可能做出准确的判决。现阶段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还不是很强。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适用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是值得商榷的,其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第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同,行政诉讼中也允许双方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合意选择适用普通程序。这条规定出于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在告知当事人后双方不提出异议的,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样视为当事人合意选择了简易程序。但是,由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的强势地位很难在审判程序中完全消除,所以人民法院要重点审查原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防被告利用行政权迫使原告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