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或者房屋征收时,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任性征收。 现有的法律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 《宪法》第10条..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19-11-27 热度:
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或者房屋征收时,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任性”征收。
现有的法律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因此,对公共利益作相对合理界定以保护私权是物权立法的应然之举。最根本的目的是为实现物权法的基本目的定纷止争,实质就是防止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幌子侵犯私权,引起权利纷争。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公共利益应如何进行界定?
公共利益应为公共使用。从公共使用的角度来确定公共利益是大多数国家最初的做法。国外征收和征用的目的性条件往往是限定为“公共目的”、“公共使用”或“公共需要”。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我们对公共使用应严格限制。其公共使用的主体应为公众,即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确定的社会成员或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主要指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如政府建筑物、国防设施等。
考察土地被利用的目的。(1)根据是否具有营利性根据房屋拆迁后土地利用的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即商业特征,来判断拆迁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一般地说,如果拆迁土地的目的具有商业特征,即营利性,例如将房屋拆迁后建立工厂、商业城或商品房,则该拆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2)看拆迁是否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有时政府进行房屋拆迁并非是为了增进公众的社会福利,而是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增加财政收入。政府的财政收入虽具有公共利益特性,但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利益或国家利益。因此具有此目的的拆迁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政府为了解决公共财政的措施,其目的虽可以符合公共利益,但是,仍不得认为符合公共福祉,因而,若必须采征收之途径,则必须具备更进一步之要件方可。国家不可为了积极图利,而行使征收之措施,来牺牲人民之财产基本权利。”(3)看拆迁是否为了显示政绩或其他目的。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公共利益的特点总结
1.公共利益受益主体的普遍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一部分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人。如果,受益主体是某一具体的人,那就是个人利益;如果,受益主体是某部分特定的人,那就是集体利益。以上两种都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必须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具有具有广泛普遍性。
2.公共利益的本质抽象性。
公共利益所受的影响因素众多,致使其界限模糊不清,很难以具体的利益表现出来。虽然公共利益可以在不同领域借助不同的载体,通过具体的形式予以表达,但其本质上任然是抽象的。
3.公共利益的表现多样性。
公共利益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例如,国防,外交,交通、水利、电力设施,科教文卫事业,社会福利,城市改造等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实践中,有时房屋拆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而是政府官员为了显示其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大量房屋被拆迁,且被冠之以“公共利益”,但实质上,该拆迁行为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即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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