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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拆迁案例:因征收土地申请尚未依法批准,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云南昆明土地征收):因征收土地申请尚未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被撤销 事实概要: 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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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拆迁案例:因征收土地申请尚未依法批准,

发布时间:2022-06-14 热度: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云南昆明·土地征收):因征收土地申请尚未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被撤销
事实概要:
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土地征收程序较之前有了很大的变化。2020年8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对张明(化名)等四户的宅基地上房屋启动了征收程序,相继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限期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通知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告知书以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为了妥善解决征收补偿事宜,张明等四户共同委托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代理他们的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来硕律所指派周彤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掠影:
接受代理后,周律师立即展开了信息公开等证据收集工作,经过周律师的调查了解,五华区政府目前只开展了征地的前期工作,而并未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
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周律师立即代理张明等人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2022年3月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周律师逐一指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存在的违法问题,着重强调了案涉项目仅仅进行了征地的前期工作,并未被批准征收,甚至都没有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在此情况下无权向原告下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在完成上述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五华区政府于2020年8月17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公告发布后,虽五华区政府依法开展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前期工作,但直至本案庭审结束,五华区政府并未提交其已就案涉项目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或其征收土地申请已获批准的证据材料,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五华区政府至今尚未提交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申请,故五华区政府系在案涉土地的征收土地申请尚未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其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2022年4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五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律师说法:
虽然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修改,在征地的前期工作中即可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这并不代表只要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就万事大吉。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需在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才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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