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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拆迁律师:房屋被强拆,律师出手力挽狂澜

广东拆迁案例之:房屋被强拆,律师出手力挽狂澜 【事实概要】 家住广东省广州市某区的赵先生、孙先生等5人居住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1999年赵先生与广州市某村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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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拆迁律师:房屋被强拆,律师出手力挽狂澜

发布时间:2019-04-16 热度:

广东拆迁案例之:房屋被强拆,律师出手力挽狂澜
【事实概要】
家住广东省广州市某区的赵先生、孙先生等5人居住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1999年赵先生与广州市某村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赵先生租赁该社土地1000平米用于钢结构制作。2011年广州市某区办公室向被告出具证明,称赵先生等5人修建的房屋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面对赵先生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而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等5人修建的房屋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属违章建筑。驳回赵先生等人的请求。面对一审的判决,赵先生等人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他们决定寻求专业的律师来取得合法权益的补偿。经过朋友的介绍,赵先生等人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希望能够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也是第一时间针对赵先生等人房屋被强拆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考察和分析,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判决为枉法判决。所以,建议赵先生等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依据该法理,委托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亦因由委托机关承担。但一审判决认定该拆除行为系被上诉人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认定被上诉人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性事实未予查明,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未作出评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定撤销原法院行政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相信在燕律师的指导和带领下,赵先生等人一定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按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最后,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面对强制拆迁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及时寻求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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