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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土地征用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市崇川区、港闸区征用土地过程中,对征地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征地范围内的各类房屋、树木、竹园、祖坟及其它附属的种植物、养殖物和未列入本《标准》的规模养殖设施及养殖物等的补偿,按照拆迁补偿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征地范围内涉及村组出资建设的附着物,根据村组投入情况和补偿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三、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等的补偿采用支付移植费的方式进行,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四、本《标准》暂未列入的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补偿时的市场价值确定,或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五、青苗能够如期收获怠于收获的、征用土地方案预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在实施土地征用时不予补偿。
六、对征用土地过程中已实施补偿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拆迁时不得重新补偿。
七、本《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八、市区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用过程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参照本《标准》制定。
十、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0〕53号)规定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不再适用。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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