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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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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发布时间:2019-07-10 热度: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7 日

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

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第91号)和《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 3 号)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价格×1.1+(48 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市政府目前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滨湖区为每平方米 4050 元,新区、惠山区、锡山区为每平方米
3500)元。保障补偿价格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一套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格和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人接受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货币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不需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其房屋补偿款不足全额支付房款,且被征收人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可以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住房产权的试点工作。共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在 65 平方米以内,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共有产权住房总价的50%,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被征收人出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产权部分为国有产权。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时,该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活动。国有产权份额由房屋征收安置资金的出资主体代表政府持有,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被征收人可一次性购买其共有产权住房的国有产权份额,即以申请购买时国有产权份额所对应房屋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以上补偿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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