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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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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12 热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219号),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办公用房标准容积率:房屋地段等级1~3级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2.0;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屋标准容积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市区(奉化区除外)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20%。奉化区及各县(市)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被征收人、承租人,按不超过确定的购房补助比例80%的标准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8年6月25日起施行。2015年3月18日公布实施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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