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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宁波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江北区三江片范围)实施方案已于2016年1月1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3.470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3.3490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5〕-0410。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顷
序号 |
区 |
街道 |
被征地村 |
征地
总面积 |
农用地
面积 |
耕地面积 |
用途 |
1 |
江北 |
甬江 |
路林 |
1.7098 |
0 |
0 |
城市建设 |
2 |
江北 |
甬江 |
联成 |
0.6237 |
0 |
0 |
城市建设 |
3 |
江北 |
甬江 |
双桥 |
1.0155 |
0 |
0 |
城市建设 |
合计 |
1个 |
1个 |
3个 |
3.3490 |
0 |
0 |
|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4〕73号)、《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印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2〕125号)、《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47号)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安排村级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联系人:胡蓉;联系电话:87388181;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89号)进行确认。
五、土地征收工作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会同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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