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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温州市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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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2 热度: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温土资函〔2018〕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温土资函〔2018〕35号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我市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在内容、救济权告知及张贴不规范等问题,预防和减少征收土地带来的矛盾纠纷,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各地一并做好落实。
一、  修订规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内容
根据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要求,现对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内容进行修订规范,公告内容应明确批准文件、被征收土地位置、公告期限等。修订后的模板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  修订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批准后两次公告。属于事前听取意见性质发布的公告,统一名称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分开制作并发布。修订后的模板详见附件4、附件5。
三、  统一公告期限和落实公告救济权利的告知
(一)全市统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应当告知“对省人民政府浙××字×〔××××〕××××号《浙江省××××审批意见书》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三)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应当告知“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名称、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规范公告张贴及张贴情况证明材料的制作归档
1.同步张贴被征收土地位置勘测定界图。
在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时,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勘测定界图应当一并予以张贴,勘测定界图应当采取适当的比例尺并附有明确的四至关系信息。
2.规范张贴、送达程序
(1)公告应当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对象,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的公告栏等显要位置进行张贴。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应当在相关原行政村内进行张贴。
(2)公告应及时张贴。
(3)制作公告送达文书、现场张贴视听资料(包括公告张贴现场方位及局部照片或视频)、两位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张贴情况记录或两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出具的公告张贴证明等材料并归档保存;如委托乡镇(街道)等他人送达或张贴,应当出具委托书,受托人应当将张贴时现场视听资料予以记录并送至国土资源部门归档保存。
 
附件:1.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省政府批准版本)
          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版本)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版本)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6.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抄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1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省政府批准版本)
(编号   )
 
(城市批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名称)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浙××字×〔××××〕××××号《浙江省××××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 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     公顷(计        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或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具体详见勘测定界图(附后)。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注明具体文件名称)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征地安置文件(注明具体文件名称)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和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  年   月   日之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    国土资源局(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   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浙××字×〔××××〕× ×××号《浙江省××××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版本)
(编号   )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土资源部于××××年××月××日作出的国土资函〔××××〕××号《关于× ×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省人民政府于××××年× ×月××日作出浙××字×〔××××〕××××号《浙江省××××审批意见书》,审核同意××市××××年度第×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批准建设用地   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     公顷(计 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或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具体详见勘测定界图(附后)。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注明具体文件名称)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征地安置文件(注明具体文件名称)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和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  年   月   日之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    国土资源局(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征地工作由   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注: 批准文件名称和实施方案名称在实际中有变化的,按实际情况修改。
 
附件3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版本)
(编号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于××××年××月××日作出国土资函〔××××〕××号《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建设用地   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     公顷(计 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或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具体详见勘测定界图(附后)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注明具体文件名称)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征地安置文件(注明具体文件名称)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和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  年   月   日之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    国土资源局(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征地工作由   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
(编号    )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用地位置:                               。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备注:需写明国务院批准文件及省政府审核的实施方案。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          公顷, 其中:征收    村集体土地      公顷(计        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注明具体文件名称)。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地类 面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合计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     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村留地指标   亩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并于  年  月   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在公告期限届满、征求意见修改后报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编号    )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批准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用地位置:                                。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                                             。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          公顷, 其中:征收    村集体土地      公顷(计        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注明具体文件名称)。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地类 面积
(亩)
区片级别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合计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     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村留地指标   亩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平方米。
五、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文号)《关于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浙府法发[2017]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因征收土地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发布公告存在内容、救济权告知及张贴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发生行政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未能依法及时行使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无限期延长,致使部分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办曾印发《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8号),但部分地方仍然存在上述问题,个别地方问题比较突出。为预防和减少征收土地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现就规范征收土地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及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的年度征收土地方案编制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应明确批准文件、被征收土地位置、公告期限等,具体如下:
(一)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应当同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注明“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浙× ×字×〔××××〕××××号《浙江省××××审批意见书》批准”;对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应当注明“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土资源部于××××年××月××日作出的国土资函〔××××〕××号《关于××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省人民政府于××××年× ×月××日作出浙××字×〔××××〕××××号《浙江省××××审批意见书》审核同意××市××××年度第×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
(二)对被征收土地位置应当予以说明。必要时,可以辅以合理比例的征地红线图示说明,避免只注明“××村(社区)”,仅以“东至××规划道路,西至××规划项目用地”等待建项目用地为参照点,或标注“见征地红线图”但未张贴等模糊表述。被征收土地面积较大或涉及多个所有权人、多个地块的,可以在公告中附征地红线总图及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块为单位的征地红线分图。
(三)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应明确“××××年××月××日前”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的期限。
(四)公告应署明发布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
二、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属于事前听取意见性质发布的公告,统一名称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分开制作并发布。
三、规范公告的救济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等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诉权以及诉讼期限。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应当告知“对省人民政府浙××字×〔××××〕××××号《浙江省××××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应当告知“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名称、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规范公告张贴及张贴情况证明材料的制作归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张贴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告应当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对象,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的公告栏等显要位置进行张贴。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应当在相关原行政村内进行张贴。
(二)公告应当在发布后及时张贴。
(三)制作公告送达文书、现场张贴视听资料(包括公告张贴现场方位及局部照片或视频)、两位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张贴情况记录、两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出具的公告张贴证明等材料并归档保存。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2018年3月底前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进行修订规范。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的修订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平安浙江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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