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周口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周口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周口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

电话回拨服务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周口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6 热度: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政[2012]64号)
摘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  第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超出部分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按不超出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住房安置。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周口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下一篇:周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相关阅读

固定电话010-64252899

北京市朝阳区国创产业园6号楼F201

手机13601297308

微信号:wenxinchaiqian

手机13717865152

微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